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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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包括:监事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且我国的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来进行投票进行选举。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包括什么?

一、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包括什么?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监事会设主要负责人一人,可以设副负责人。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和副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职责主要有哪些?

规定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而公司的监事可以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权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公司法监事职责内容有七项,每一项都做概括说明。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的监事会是在我国的公司当中设立的一种监督性质的机构,此时我们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是离不开监事会的,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保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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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换的历史悠久,早在宋朝时期商品经济就得到很大的启发。随着近代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更多经济以规范化的公司存在。在公司的运营中,有付出就有收入,当中存留的收益便是净利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存留收益也大有学问在,您知道公司法关于留存收益包括哪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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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探监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狱探监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宜带入的物品,检查民警要说明原因,放物品检查室暂存,会见结束后由亲属带回。
会见款应当充值到罪犯消费卡,并出具机打收条。
第三十三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任何物化用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第三十六条 会见结束后,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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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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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属于监护人产生的方式都包括什么内容?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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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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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漏税包括哪些?
包括伪造,编造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偷税漏税在中国属于非常重大的问题,税收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经济是否发展的好,就是依靠税收来说话的,所以偷税漏税的行为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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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2003年2月13日,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项目实施(|考试大|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我国颁布的《建筑法》,设计,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建设单位、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1984年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也形成了类似的三角形关系,勘察,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以是不包括的,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设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997年、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彼此分离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设计承包,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我们知道,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施工阶段,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在我国、设计,分别把勘察,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在EPC模式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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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包括什么?
《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包括:增资扩股的方式以及责任等。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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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监视包括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监视,顾名思义,便是通过违法的手段,监视他人的私人活动,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违法行为。非法监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一,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必须准确界定私人活动的范围。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等。

二,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责任,还应当界定非法监视的概念。监视,就是“从旁严密注视、观察”。监视他人活动,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进行合法监视。凡是没有合法依据而对他人的私人活动进行监视的,就是非法监视。

三,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应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应当是故意,即知道他人的活动属于私人活动,故意进行监视,使被监视人的私人活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暴露在其监视之中。

四,非法监视私人活动所侵害的权利是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是隐私利益。任何私人活动,只要与公共利益无关,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的活动,任何人无权进行干预和干涉,也不得进行监视。进行非法监视行为的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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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决定机关包括什么
1、如果罪犯还没有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话,那么此时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以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2、要是罪犯已经在监狱服刑,需要上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决定。3、在看守所服刑的,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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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监外执行有哪些规定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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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有哪些规定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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