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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
当纠纷无法通过双方调解解决时,就需要通过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是会要求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这样也会有利于法院更有效更准确的进行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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