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强制医疗的费用是谁承担的?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责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宣武法院甄红法官:《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关系比较密切的亲属,精神病人在正常情况下是监护人进行医疗或者疗养的,但是如果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有继续危害他人的行为,需要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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