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例如第一次供述;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3.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4.切勿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送物品,或者传授违法犯罪的方法。
二、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五、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六、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八、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九、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时要注意不能违反注意事项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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