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舶所在季节及其所在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船舶在出海时,在航行中,或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船舶在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时,其相应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限。若密度不是1.000时,此宽限应以1.025和实际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
此处所谈的超载仅仅是指“国际载重线公约”意义上的超载,即仅考虑船舶相对应的季节及海域的最大允许载重线吃水,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超载,暂不考虑外在航道水域的水深限制。如果装货港或卸货港的航道水深限制更严格于载重线水尺时,则当然是用更严格的水尺来计算宣载量和最终的开航水尺。
公约清楚说明超载与否的标准是船舶两舷的的水尺,也就是多数船舶标在船中两舷的载重线标志处的水尺,并没有提到首尾水尺,也没有提到实际载重量。简言之,公约的要求就是任何时候船中两舷载重线标志处的水尺不能超过最大相应载重线水尺,否则就是超载,无论船舶是在正平时,还是有吃水差,或是倾。对于非标准海水,或内水港口,可以有一定的超过量,超过量根据实际水密度与标准密度之间密度差,及内水港口与出海口间油水消耗进行扣加扣减计算。只要是公约适用的船舶,不论是大船还是小船,也不管是大宗散货还是件杂货,也不管船舶类型,船中载重线标志处(载重线圈)的水尺是判断船舶是否超载的唯一依据。而且,严格地说,船中两舷的相应载重线任一舷都不能超过,尽管有些港口勉强接受船中两舷平均值,而不致扣船,船上人员应该了解这是不对的,应避免任一舷超过,因为保险公司没那么客气,一旦在事故调查中被他们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超载。
我国无论是船舶超载还是车辆超载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的禁止的,因为无论是何种交通的超载都是存在隐患的,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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