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抵押权的比较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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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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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是两者的担保标的、成立的条件、担保的机制都不相同,两者的担保标的也是不同的,质押权提供的标的是有动产和权利,而抵押权提供的不动产,两者的成立要件也不相同,质押权是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而抵押权的成立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比较区别是什么?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比较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具体介绍如下: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四种:①实行方式不同;②成立的条件不同;③担保机制不同;④担保标的不用同;抵押担保是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抵押物是必须可以转让的抵押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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