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流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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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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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置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确定拟处置标的,调查债权债务、谈判、报批、拍卖等几大步骤。大家对不良资产的概念并不陌生。这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或银行最头疼的问题,处理起来非常麻烦。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流程有哪些?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流程有哪些?

不良债权的处置的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

2、进行尽职调查。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

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4、报批。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5、拍卖。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

6、签约付款。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二、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要点有哪些

1、资料审查

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

一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书等。

以物抵贷类资产。如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物抵贷资产清单等。

涉诉贷款及相应法律文件,如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以及破产还贷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书、执行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书。

2、债务人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

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即: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组织形态、股本结构、分支机构情况等;债务人的历史经营情况、对债务的态度、是否有逃废债的倾向等;现实经营状况、主要经营业务、产品的市场情况、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债权情况等。

现场核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及法律顾问人员,要结合已有资料所示情况,对企业的住所、人员、资产实物状态、抵押质押资产的存在状态及管理现状等进行实物和资料对照核查。此外,还有涉诉类资产的核查,主要内容是与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具体办案人员联系,具体了解案件审理、执行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3、资料分析及综合评估

所谓资料分析和综合评估就是要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进而制订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处置意见。

三、分析和评估的主要思路为:

债务人如为暂时性经营困难,有一定的市场,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符合债转股条件的纳入债转股企业管理;需要进一步信贷支持的,帮助企业改进管理,申请债务融资帮助。

债权资产为有效抵押或担保的,确定行权计划,包括自营、拍卖或出售等。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经营将持续恶化,难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实其财产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对于有担保或抵押债权的,要确切弄清其时效期限,及时通过催收或诉讼确权,以便中止或延长行权时效。债权接收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债权资产的保全和相应的权利时效问题。

综上,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保证人签署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仅限于确认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 需要变更抵押权或者延长抵押权效力的,应当在《债务转让协议》中新增条款,根据需要约定办理登记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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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置换补贴的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领取置换补贴的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车主将老旧机动车转出本市或送到具有正规资质的厂进行报废;
2.车主到网上或办理网点填写并提交老旧机动车淘汰政府补助、企业奖励资金申请;
3.车主提交申请后,交易办理平台会对车主信息进行审核;
4.交易平台在车辆档案完成转出或注销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
5.审核通过后,车主可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打印或到办理网点领取企业奖励凭证;
6.携带相关凭证到汽车销售单位购置新车
7.汽车销售单位将车主所购新车的有关信息上传至交易办理平台;
8.平台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
9.车主到业务办理网点提交老旧机动车淘汰及新车更换的有关材料,并申请政府补助;
10.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即可将政府补助划拨至以车主名义设立的中国建设银行活期银行的储蓄账户。领取置换补贴的注意事项
1、旧车置换补贴只针对6年以上老旧机动车,不满足条件的车型不享受此项政策补贴。
2、出售旧车前了解政府相关补贴,可以登陆政府环境交易所以及有关网站,各大二手车市场也均有相关布告和服务窗户。
3、出售的二手车辆应在年检有效期内,且消除车辆违章,车辆必须在交易日之前不拖欠税费,且强制三者保险有效。
4、车辆外观基本符合行使本照片,改装以及相关损伤部分按照车辆管理要求恢复正常状态。
5、关于旧车出售,目前可以在4S店内、旧车市场或者即时拍卖平台,具体选择根据用户自身的时间和价格要求。
6、旧车过户后可凭过户凭证到相关服务窗口领取补贴,办理网络指标更新。
7、更新批准后凭打印单购买新车办理相关牌照等业务。
8、购买新车时候,应仔细询问厂家和品牌补贴,确定哪一部分是补贴,那一部分是优惠,有些品牌直接赠送保险或装饰,一定要询问好相关的赠品内容和价格。
9、建议用户在交易之前到相关服务网站和市场咨询完善,避免着急造成补贴或优惠“不到位”。领取置换补贴的相关资料
1.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淘汰老旧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更换新车的,须提供新车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4.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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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流程,国有股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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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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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买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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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带着
(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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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国企下岗职工,我知道自己是“终身制”,我们从来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然而,现行政府的政策是要求国企改制,我单位昨天分批次召集职工开会并要求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首付百分之十,养老保险金单位交到达2006年5月份止,并说月份之前不签定合同到社保局续保就会要受到处罚,其它一些福利没有。并且合同上的甲方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的名称。我们觉得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们拒签合同。已经宣告我们公司破产,但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的名称已经变更,破产后对45之下人员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一次性补偿,具体方案的制定没有征求全体职工的同意。按政策规定我们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和一些福利待遇呢我人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性补偿金的基数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理高吗全体职工下岗,管理人员和领导可以逐年加薪吗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所以,建议准确的介绍,究竟是破产,还是改制企业改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从你们介绍的案件来看,原来的企业已经破产,能拿到一些补偿已经是很不错了.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可以联合要求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者,员工只能依照相关的程序领取救济金了。如果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则职工的安置方案是不会很优惠的,但该方案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并要经清算组通过并报审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即已破产,应进行清算,优先清偿职工劳动工资和补偿。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以集体聘请律师提供申请劳动仲裁。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向清算组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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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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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安置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安置房申请购买人首先带齐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安置房,到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安置房,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安置房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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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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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安置房购买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并且在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并且在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当地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安置房准购证》。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条件
1、在当地城市城区内集体土地上,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区级以上(包括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根据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子的所有权人,户口在拆迁地,自愿居住安置房和符合拆迁分户条件的人群。
2、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D级房屋,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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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流程
申请赔偿的当事人应该要提前向负责赔偿事务的国家机构提出自己的申请,除了这种方法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候一并提出赔偿的申请。在提交赔偿申请书的时候,申请赔偿的人在提交的申请书上面必须要写明白具体的事项原由。在接到申请之后,相应的负责赔偿事务的国家机构要对申请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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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车辆购置税退税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车辆购置税退税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购置税退税流程是什么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二、误征退税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承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经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确定是否同意退税意见。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告知纳税人;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值得提醒的是:车辆购置税虽然是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的,但是您的车辆的价格应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您的车辆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是这种情况而引起的所谓“多交”车辆购置税,就没有退税的可能问题补充回答:
1、申请退税书面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2、要花费多长时间: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审核环节再转审批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短2小时办结);
3、最好是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上户)前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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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了哪些前置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法规定了哪些前置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提起代表诉讼。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公司法第152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讼,避免滥诉。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撤诉之司法审查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和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不甚相同,由于股东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与代表诉讼中被代表的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若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自动撤诉,从而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例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则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目的。
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
凡未经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代表诉讼。
人民“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人民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之比较研究,载于《中国民商审判》总第1卷,第96页)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者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提出异议,经许可,可以向人民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
上面就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了,大家要仔细的看一下,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与其他的诉讼是不同的,所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很重要的。股东的身份对于公司来说有些特殊,处理起来就需要来特别的对待,只有通过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才能进一步的对股东进行合理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提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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