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经营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经营权作为质物而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以该经营权所变现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二、酒店经营权质押的条件
一是要满足担保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包括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质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所担保的主债权存在,出质人具有担保资格,质押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二是要具有证明出质人依法享有经营权或被赋予经营权,并享有对经营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凭证。由于经营权权利凭证并不如《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质押那样有明确的权利表现载体,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如许可证、许可合同、特许营业执照或有关文件等。所以,如果出质人对拟质押的经营权不具有排他性,且不能有效证明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则此种经营权不宜用以设质,以免因所质押的经营权的权属状态不稳定而使质押目的落空。目前比较公认的可接受质押的经营权权利凭证,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出租汽车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等等。
三是要有公示的途径或手段。我国法律规定,物的担保必须履行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占有公示和登记公示两种方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方能生效的,则须到法定部门进行登记,此即登记公示;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一般以质权人占有质押物的方式获得公示效力,此即占有公示。
酒店的经营权行质押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需要满足担保合同成立的一般性的条件。其次,还要证明出质人拥有合法的酒店经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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