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什么?
指示交付所有权变动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的时候发生权利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二、办理指示交付的注意事项
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本身无法展示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的外在表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依据本条规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据此,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上的请求权。(在特定情形下,似乎还应当包括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以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非依法占有该动产如基于侵权行为等原因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指示交付。
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交付动产的类型很多,其中就有一种是指示交付,在这种特殊的交付方式中,当事人通知到第三人的时候就发生物权的变动,其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及通知必须到位才行,如果没有得到通知则指示交付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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