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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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民事纠纷举证责任是什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二、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免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免除了当事人对经过公证且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一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证活动不单是当事人孤立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根据案情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责任原则。

在民事纠纷中,如果走入法院的程序的话,那么是需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的,这个证据都是需要自行进行准备的。准备证据的时间一般是不少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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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假的债务人;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3.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债务人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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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经济纠纷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如何举证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其他证据。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借款纠纷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基本要求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举证要求: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三、具体要求: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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