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霸王条款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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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善意第三人遇到霸王条款,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存在协商不通的情况,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诉讼。能够证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此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善意第三人霸王条款怎么解决?

一、善意第三人霸王条款怎么解决?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该条款需要向对方特别提出注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特征是: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形成权包括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即可生效;其次形成权存在一定的除斥期;形成权的行为不可撤销;形成权成立时不能附条件和期限;行使形成权时,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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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培养成熟的消费心态,增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要抱侥幸心理
其次是掌握应对“霸王条款”的技能,对合同文件要认真审查,反复研究,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构成损害的内容要删除,枝节问题可以不坚持,原则问题绝不能让步,必要时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进行谈判、交涉,尽量防范风险此外,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如中的“生死条款”可向等部门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向“消协”、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新闻媒体投诉予以揭露同时,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四条: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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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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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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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
[律师回复] 1.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应当公平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不合理的免除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甚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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