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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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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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超限超载运输的根据违章的程度来进行处罚,处罚的罚金最少的300以下,最高的罚金在20000元,罚款不是最终的目的,主要是让驾驶人员树立安全的意识,避免惨剧的发生。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罚标准进行调整。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限80%以上100%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超限150%以上200以下,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处20000元罚款。以上在处罚的同时,皆要实行卸载。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三、超限超载的危害是什么?

车辆超限超载对安全行车或运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诱发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7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在运输的途中,车主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他人的生命的安全,违反交通法则的有关规定超限超载,加大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这是一种对他人及自己不负责的行为,所以驾驶人员一定要树立道路交通的安全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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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车辆如果超限的话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如果超载的话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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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就是我们前几天出去玩的时候看到有车辆翻车了,于是想了解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取消了车辆长度限值与最大总质量或轴数挂钩的限制,放宽了车辆宽度限值;
  二是增加了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及列车、中置轴货运挂车及列车、长头牵引铰接列车等新车型;
  三是增加了牵引车、半挂车匹配运输相关参数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外廓尺寸测量要求。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物流运输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支撑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和货车超载超限行为整治等专项行动,大大促进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推广、拉动物流业生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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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的车辆,因为载货已经超出了限重,要被处罚,那么这个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对驾驶人予以记分处理:
(一)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二)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三)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一次记6分;
(四)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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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在江西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标准是处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的次数超过三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可以直接吊销运输车辆的车辆营运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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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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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运输车辆超载标准是什么?
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且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会受到处罚,超过最多载重数值会发生危险,所以规定超载会有处罚,情况严重的会有刑事处罚,违法行为不一样处罚的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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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超限超载运输主要危害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我国汽车工业畸形发展,依法进一步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
(1)是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超限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
(2)大幅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一般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其频繁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大幅缩短公路正常使用年限,致使提前大修。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哪些车辆属于违法超载运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
①至
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
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随着全省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由“只治超,不罚款”转向严管重罚,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煤炭工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按照《通告》精神,省交通厅公布了针对超限车辆具体处罚标准。对于超限超载车辆按超载量除以不同数额罚款,累计超载3次及以上加罚千元;超限超载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同时对超限超载车辆征收公路赔(补)偿费。擅自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超限超载1吨以下(不含1吨)的,每超100千克罚款20元;超限超载1吨以上(含1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100元;超限超载5吨以上(含5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200元;超限超载8吨以上(含8吨)的,罚款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300元;几何尺寸超限而车货总质量不超,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长、宽、高每超一项罚款500元;宽度超过3.5米、高度超过4.5米、长度超过22米的严重超限车辆,每超1项罚款1000元;几何尺寸和车货总质量同时超限超载,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上述处罚额度分别计算,合并执行。对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故意绕行或在检测站前后分合载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无法实施卸(分)载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放行。有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2000元。对虽未超限超载,但有以上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罚措施适用原则运输不可物品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需要继续行驶我省公路的,处罚后责令其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凡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卸载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再次超限超载的,视为新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同时实施卸(分)载。不可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与第一次处理时超限超载情况明显不符的,视为重新开始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车、证不符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罚款;同时按照车辆超限超载的实际重量和外廓几何尺寸,按一般处罚额度处罚;两项罚款分别计算,合并收取。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进行重复处罚;同车同次的处罚总额不超过30000元。对具有加重处罚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罚的超限超载车辆,可采取留置车辆或营运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列入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上报交通厅治超办。超限超载车辆赔(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对行驶非计重收费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征收公路赔(补)偿费。计重收费路段按照计重收费的有关政策执行。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车辆的轴载质量,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一次性收取公路赔(补)偿费。需要监护通行的超限车辆,在完善监护手续后再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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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运输车辆超载标准是什么?
货运车重载认定标准为:公路货运车辆总质量最多不得超过49吨。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中,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所造成的占据了大部分,我国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在运输时要坚决执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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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该怎么处理?车辆超载要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车辆不按照规定的人员或载重运行的,属于超载行为,同时也是交通违章行为。一旦被抓住,就要对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么大家知道车辆人员超载的处罚是怎样的吗?
一、车辆人员超载的怎么处罚
超载扣分和处罚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客车超载
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车超载
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怎么才算车辆超载
超载,分为客车超载和货车超载两种情况。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在运行过程中千万不可有交通违章行为,这样只会给自己的行驶带来巨大的危险隐患,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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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以下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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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超限超载会被处罚吗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第一次超载一般是不会处罚,只是警告。但是多次超载屡教不改的就会对主管人员进行罚款。货车超载的重量超过5%但是低于20%的,会要求货车司机卸货登记,缴纳公路补偿费并且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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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近已经违章了,现在不知道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运输公司超限超载需要怎么解决的呢?
[律师回复]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什府发〔200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市治超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开展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治超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治超整治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领导、实施部门联动、坚持严格执法和源头监管”的工作原则,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加强领导,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落实责任,密切协调,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治超站点检测与道路流动稽查相结合,严防死守,群防群控,多管其下,打治结合,持续加大治超力度,始终保持了高密度、高频率、高强度的攻坚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取得了阶段成效。
(一)加大治超宣传力度,将治超宣传工作贯穿于始终
以超限超载的危害、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要求为主要内容,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安放在我市主要公路沿线、重点区域进行宣传,并汇同新闻媒体深入到双盛、马井、禾丰等砂石集散地和大型砂石企业、厂矿派发宣传资料上千份,要求源头装运必须平箱以下并加盖蓬布运输,对较典型的违法装运行为予以曝光。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使治超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了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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