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处罚标准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
二、经营运输车辆应遵守哪些规定?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二)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
(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车货称重设备,实行车货总质量称重信息管理,并将称重信息完整、准确地纳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货物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和货物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
运输车辆超载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而且大多数运输车辆都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超载发生交通事故后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各地针对运输车辆超载的这种情况,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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