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诉讼标的是诉讼理由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22人
专家导读 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是完全不相同的一回事,一般来说,诉讼标的是指双方之间有争议的数额或者舍友争议物品的价值,而诉讼理由是指双方之间为何进行起诉,产生争议的原因在哪里。
一般情况下诉讼标的是诉讼理由吗?

诉讼理由和诉讼标的并不是一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

⑵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⑶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⑷ 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

如果原告和被告之间双方有一定矛盾冲突的话,首先要通过确定是什么来产生矛盾的,这就是诉讼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双方之间是因为金钱纠纷或者是一些物质上的纠纷服产生的原因的话,可以通过纠纷所产生的价值来确定诉讼标的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一般情况下诉讼标的是诉讼理由吗?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0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1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0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1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2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0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4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0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2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4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0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无锡152****326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1****346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504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律师费用由哪方支付
民事诉讼律师费由哪方承担这个问题并没有在诉讼费用制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果考虑到事后会有涉诉的可能性,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这样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有一些案件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一般情况下离婚如何诉讼
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起提交,给法院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然后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无法调解一致的开庭审理,最终宣判。具体离婚如何诉讼可以查看下文。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离婚怎么算分居 分居开始的时间,法官如何认定,要看如何举证,也就是您提供的证据上显示,你们夫妻二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根据调查后,法官才能认定分居开始的时间。 当然您还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闹别扭分开一段时间”都能被认定为“分居”。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 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死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 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万千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认定带来障碍。 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 (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 夫妻一方离婚需要分居吗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离婚。是否判决离婚是看你们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一定要分居两年,只是说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做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若你要离婚,可以向,无需等分居两年,这样只会耽误时间。 因为分居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则一定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没有分居,有其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会判决离婚的。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外,一般情况下如果 第一次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的话,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 第二次离婚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离婚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什么情况下,分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离婚怎么算分居 分居开始的时间,法官如何认定,要看如何举证,也就是您提供的证据上显示,你们夫妻二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根据调查后,法官才能认定分居开始的时间。 当然您还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闹别扭分开一段时间”都能被认定为“分居”。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 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死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 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万千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认定带来障碍。 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 (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 夫妻一方离婚需要分居吗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离婚。是否判决离婚是看你们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一定要分居两年,只是说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做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若你要离婚,可以向,无需等分居两年,这样只会耽误时间。 因为分居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则一定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没有分居,有其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会判决离婚的。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外,一般情况下如果 第一次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的话,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 第二次离婚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多久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朋友的公司破产了,想要申请法律程序,了解一下破产企业诉讼费一般由谁承担呢?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
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79项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两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因此,即使发生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因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仅为象征性的10元,亦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对于债权人没有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企业破产法》没有继续采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的规定,而是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作为程序法,追求诉讼效率应当是其目标之一。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债权的申报、审查、核查和确认,是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债权金额及性质的确认,是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债权分配的前提。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尽快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该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因此,债权的申报和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完成。即使债权人没有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应当尽快在第一次债权人召开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企业破产法给予其救济的期限和机会。因为,《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也就是说,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最长有十五天的救济期限。如果债权人在这十五天之内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就应当予以接受,及时进行审查,并编入债权表。债权人在此救济期限内补充申报债权,并没有额外增加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所以,补充申报人无须另行承担费用,而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一样对待。
  申报人如果没有在以上的救济期限内补充申报,而是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才补充申报的,那么应当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于补充申报以前进行的分配不得要求补充分配;二是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从主体、证据、时效、性质、金额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后,如认为申报依据充分、理由成立的,应当将该债权编入债权表,并提议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债权予以核查。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此可见,为审查、核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必然会另行发生管理人审查费用(如取证费、差旅费等)、债权人会议费用(如资料费、会务费、债权人参会的差旅费等)。而这些另行发生的费用,完全是因补充申报人逾期申报债权所致。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补充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补充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而提起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的规定,是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因所交诉讼费的金额可能较大,甚至巨大,故有必要探讨一下该类案件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
  补充申报人作为原告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后,如人民法院驳回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即由补充申报人负担,应当没有争议。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即债务人(或破产人)败诉的,诉讼费用是否应由债务人(或破产人)负担,实践中争议很大。笔者认为,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不管补充申报人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诉讼费用均应当由原告(即补充申报人)承担。
  
首先,补充申报人在行使债权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定程序、期限行使权利。如因不当或者不按照法定期限行使权利,由此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应当对此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承担责任。补充申报人既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亦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十五天救济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对于这种补充申报,尽管没有丧失权利,法律也保护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也应当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是因为补充申报人没有依据法定期限和救济期限行使权利而额外增加的费用。这是补充申报人不当行使权利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而正是因为设定了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才可以促使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进行债权申报,以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补充申报人的申报,恰恰降低了破产效率,阻滞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在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就因为补充申报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破产程序延期近一年。因此,补充申报人当然就应当为这种阻滞效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费用。
  
其次,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这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认债权的一般方式。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债权的另一种特别方式。补充申报人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其目的就是要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该案件的诉讼费用也就是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既然如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就应当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不管其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第三,《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规定就包括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均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虽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一般规定相冲突,但因企业破产法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为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鉴定费等),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应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四,如果将因补充申报而发生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或破产人)承担,则相应减少了债务人财产,降低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这实际上是将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株连给其他债权人承担。这与企业破产法“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的规定是完全相悖的。企业破产法设定了这种对补充申报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是要促使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进行债权申报,而且要使得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依法获得的既得利益不因补充申报人的逾期申报而遭受损害。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际上是贯彻了“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法治精神,而不是将这种法律责任株连给主体以外的人。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9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朋友之前和别人发生了争执,上了法庭,想要了解一下败诉 诉讼费一般是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回复] 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但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法官所认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对此项费用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学界与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理由是: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括一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势必会助长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故意引起诉讼,造成讼累,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 ”。理由是: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
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法学理论界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代理费的承担。

首先,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混合过错中的一方当事人,又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样就不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其次,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及合同违约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经交警责任认定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应当由责任方及时向对方进行赔偿或给付抢救费,但是责任方却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医院抢救需要救治的费用也不给付,同时这类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规定,其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所用费用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又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到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而只能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该项损失就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对于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形。因为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各不相同,虽然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但是在实践中却是由律师
首先同委托人协商好代理费用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开收据,这样就算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了。如同一标的的案件每个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同一标的其所收的代理费也是不同的。

2、特别是要注意那些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他们订立的代理费至少是标的的10%,有的居然是标的的50%,这样的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这类案件我个人观点是不能支持其请求。

3、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收入按各个律师所收律师代理费进行提成即多收多得,这种情况律师代理费就造成了律师代理费居高不下,其收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进行收取,这样如果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别注意有的律师收了代理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委托人高额的差旅费,有的居然达到标的的5%,对于差旅费也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确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其给付代理费的具体数额应由法院审核确定,法院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标准与依据,不能仅凭请求方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所开具的发票或其他凭证,还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但是在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代理费时,不得适用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最高标准,这样既能保障败诉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加重败诉方的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几审
民事诉讼可以两审,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几审,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申诉几次?
民事诉讼审两次。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什么算分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什么算分居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离婚怎么算分居
分居开始的时间,法官如何认定,要看如何举证,也就是您提供的证据上显示,你们夫妻二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根据调查后,法官才能认定分居开始的时间。
当然您还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闹别扭分开一段时间”都能被认定为“分居”。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
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死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
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万千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认定带来障碍。
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
(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
夫妻一方离婚需要分居吗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离婚。是否判决离婚是看你们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一定要分居两年,只是说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做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若你要离婚,可以向,无需等分居两年,这样只会耽误时间。
因为分居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则一定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没有分居,有其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会判决离婚的。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外,一般情况下如果
第一次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的话,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
第二次离婚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一般情况下诉讼标的是诉讼理由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