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是什么?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该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是:
1、有独三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2、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是原告,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和解,调解,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中能否不出席?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就否参加诉讼应实际情况而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可以是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无独立请求权是比较关键性的问题,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际上是不享有相关的请求方面的权利的,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最终的结果又与第三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必须要对此规定相关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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