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存在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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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近几年我国的国有资产处置存在一些理论上研究不够,制度管理也不全面或者是资产使用低下,配置也比较乱的问题。还有可能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缺乏适当的管理,针对这些问题,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对策。
国有资产处置存在问题有哪些

一、国有资产处置存在问题有哪些?

(一)理论研究不够

近年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研究不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在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时,其关注点都放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上,几乎没有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分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该包括的环节和内容、财政预算与行政单位资产的形成、管理的关系等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

(二)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一些单位基础管理薄弱,没有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或有制度也不认真执行,造成财产购置随意性大,重复购置较多,交接不办手续,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存在虚账和账外资产现象。

(三)资产配置混乱

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十分突出。

(四)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许多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大大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浪费宝贵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单位中存在的奢侈之风。

(五)资产流失问题比较严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购置环节,由于决策失误、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如低价出售、无偿出借、收入不入账等。

(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缺乏管理

如一些单位不申报审批就将办公用房、土地、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难以实现保值增值。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未实现有偿使用,导致经营性短期行为,资产消耗得不到补偿,非正常投资或提前报废严重,甚至成为单位的“小金库”。

二、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

(一)加强理论研究

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理论研究,发现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道路。目前须重点研究行政资产的分类与特征界定,行政资产管理体制与模式的选择,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行政资产产权的归属定位等方面的。

(二)理顺管理体制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与我国政治体制相适应,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的行政资产管理体制。

(三)加强制度建设

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约束随意性,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

(四)开展清产核资

通过清产核资,摸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家底,一方面可以为深入开展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可以科学分配预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基础数据。

(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一是财政部门要发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优势,加强资产购置的预算管理,对超标准配备资产的,坚决不列入预算;二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资产购建中进一步推广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一是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抓好行政单位常规性、基础性的账卡管理、实物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账卡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登记,从根本上解决账实不符、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等问题,以确保资产的完整性;二是把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作为加强资产管理、缓解收支矛盾的重要措施。

(七)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加大闲置资产调剂力度应做到: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二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中采取公开交易、公平竞争的办法,凡大宗闲置或更新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实行统一收缴、统一调剂、统一报废、统一拍卖,打破部门利益界限,加大闲置资产的调剂力度;三是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四是建立资产调剂机制;五是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严格其审批和收益收缴行为。

(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构建一整套行政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资产使用的评估和监督体系,完整反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动态,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存在理论和实际方面的问题有可能对国有资产的理论研究不够,因此在接下来的发展中,要着重注意对国有资产理论的研究,其次最重要的就是优化资产分配与管理,尽快健全国有资产的分配管理,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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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做的比较好的公司,员工福利越来越完善,但和国外有较大差距,谁能总结一下我国员工福利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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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制度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刚刚建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之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导致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开支名义上加大,由此导致福利成本的上升。
2.外部环境原因。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和人们保健意识的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医疗成本随之增长,企业支付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用不断上升,由此导致员工福利成本的上升。
3.内部原因。企业在福利的设计阶段产生短期行为,没能预见福利发展到一定时期后对企业福利成本的影响;福利实施阶段不能有效的进行成本控制。这是企业福利成本上升过快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前两点,这也是企业唯一可以进行改革的方面。
4.开发新福利项目方面存在困难。开发新的福利项目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
首先企业要了解员工需要什么。员工需要随市场宏观环境、企业内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企业要进行多种调查,从中确定员工的真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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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
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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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县(区)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工商所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工商所是县(区)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区)级工商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以工商所的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工商所名义作出显然存在错误。
3.法律、法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源的立案期间无强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间,但没有规定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法定立案期间。这在实践中导致一些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不需要再核查案源应当直接立案的案件被无故拖延,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效率。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被解封财物的处理程序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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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正处于建设阶段,许多股权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切实有效获取,故而准则强调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否则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中国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准则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又由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真实计量,从而极易影响企业资产、损益计算的可靠性。
(二)货币时间价值的应用不充分
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最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并要求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若选择延长偿债期限,就会使债务受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有可能出现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现值、或者小于未来应付金额现值的情况。但是准则未考虑这一因素,而是直接把将来应付金额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而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则会导致债权人承担理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从而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
(三)收益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合理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将债务重组分解为两项业务进行处理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相当于转让非现金资产,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这部分收益应归属于经营性损益,只不过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实现的,如果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所得税、分红的存在可能导致收益的流失如果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
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做不仅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原则,还诱导了企业对债务重组收益的盲目、一次确认,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加剧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四)利用债务重组,随意操纵利润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归入到营业外收入,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并将公允价值引入到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业务中,以此作为计量基础。这样的做法导致债务人的当期利润提高,债权人的当期利润降低,不可避免的就会有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将债权人的利润转移到债务人的账面上,既减轻了债务人债务压力,又可以减少债权人的税负。其次,企业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到当期损益后,会引起每股收益的增加,最终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最近我们老家拆迁了,拿了一套安置房,可是还没有发放房产证,想问一下我国的安置房有产权吗
[律师回复] 安置房的主要安置对象是被拆迁户。安置房是因为土地被开发或者城市规划等原因进行拆迁的,要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也分为很多种,安置房有房产证吗,这个问题是根据安置房的性质不同决定的。
安置房总体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即不能转让,出卖,或者抵押贷款等等。
第二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的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相比)。此类安置房跟一般的商品房没有区别,没有转让的期限,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
现实生活中的拆迁安置房大多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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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破产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企改制破产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国企下岗职工,我知道自己是“终身制”,我们从来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然而,现行政府的政策是要求国企改制,我单位昨天分批次召集职工开会并要求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首付百分之十,养老保险金单位交到达2006年5月份止,并说月份之前不签定合同到社保局续保就会要受到处罚,其它一些福利没有。并且合同上的甲方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的名称。我们觉得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们拒签合同。已经宣告我们公司破产,但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的名称已经变更,破产后对45之下人员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一次性补偿,具体方案的制定没有征求全体职工的同意。按政策规定我们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和一些福利待遇呢我人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性补偿金的基数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理高吗全体职工下岗,管理人员和领导可以逐年加薪吗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所以,建议准确的介绍,究竟是破产,还是改制企业改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从你们介绍的案件来看,原来的企业已经破产,能拿到一些补偿已经是很不错了.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可以联合要求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者,员工只能依照相关的程序领取救济金了。如果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则职工的安置方案是不会很优惠的,但该方案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并要经清算组通过并报审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即已破产,应进行清算,优先清偿职工劳动工资和补偿。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以集体聘请律师提供申请劳动仲裁。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向清算组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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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破产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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