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伪基站判刑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执行。
伪基站指的是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等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伪基站即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
《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利用伪基站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按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公用电信设备是非常的重要的,有的不法分子会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所以需要对此进行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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