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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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等等。
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要注意些什么?

1、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不再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当然,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法院应当直接按照学校的过错程度,判令学校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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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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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1、因为学校的设施以及教具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危险因素的。2、学校安保方面有漏洞或者管理上面比较混乱,有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3、给学生提供的药食品或者饮用水不没有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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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受伤学校要负责吗,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学生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考虑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3、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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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1、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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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三年级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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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校大学生,学校现在有一个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那个申请书具体应该怎么写申请书具体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老师和领导:
你们好,我是级来子县。进入大学后听到学校组织的有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我就对这个社团很感兴趣,因为我的理想就是通过努力开创出自己的一番事业,更是为家里减轻负担的好途径,现在的我是手心朝上,父母整日奔波。我要减轻他们的负担,就从现在开始,赠一份自己的薪水,也许并不多,但对自己来说是一大笔财富,因为创业能让我慢慢的成熟,能让我更清楚的了解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更为以后的工作起到推进作用。我想依靠自己;早点让自己成熟不想永远的依靠父母,所以我想早点锻炼自己的商业能力多积累些社会认识和创业经验。我说这些话不是年轻气盛!而我也明白创业的艰辛;我知道不是说事业就有事业,它需要我去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用独特而具有特色的商业头脑去开创事业,以下是我对创业的认识,我认为大学生创业首先要认识自己。
我认为创业会让大学生早日的认识社会,我们一直读书而不是读社会,且不说中小学校园的封闭性,就算如今开放的大学也只是半个社会而已,校园里人际关系的简单和书卷香的浪漫问掩饰了现实的残酷,以致天只骄子们一走出校园就被社会的复杂和现实吓了一跳,很难在短的时间内适应这中反差,如果现在就让我们走进社会,慢慢学会承受,正是一个很好的缓冲。创业是人生的一种需要,应该把握好创业的时机,做到有序推进,而不应该急噪冒进,有些客观规律的东西是不可逾越的。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是一条自我完善的道路。和工作并进,也许会很忙碌。但3年后我们一定会是这样的一个人:他知识过硬而富于变通,他理想远大而敢于直面人生,他稳重成熟而不失青春活力,那正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向往的,所以我认为大学生创业是很好的,不仅锻炼了大学生也满足了大学生的需要!
所以我向各位领导申请加入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批准!
我是在校大学生,学校现在有一个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那个申请书具体应该怎么写申请书具体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老师和领导:
你们好,我是级来子县。进入大学后听到学校组织的有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我就对这个社团很感兴趣,因为我的理想就是通过努力开创出自己的一番事业,更是为家里减轻负担的好途径,现在的我是手心朝上,父母整日奔波。我要减轻他们的负担,就从现在开始,赠一份自己的薪水,也许并不多,但对自己来说是一大笔财富,因为创业能让我慢慢的成熟,能让我更清楚的了解社会认识社会适应社会,更为以后的工作起到推进作用。我想依靠自己;早点让自己成熟不想永远的依靠父母,所以我想早点锻炼自己的商业能力多积累些社会认识和创业经验。我说这些话不是年轻气盛!而我也明白创业的艰辛;我知道不是说事业就有事业,它需要我去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用独特而具有特色的商业头脑去开创事业,以下是我对创业的认识,我认为大学生创业首先要认识自己。
我认为创业会让大学生早日的认识社会,我们一直读书而不是读社会,且不说中小学校园的封闭性,就算如今开放的大学也只是半个社会而已,校园里人际关系的简单和书卷香的浪漫问掩饰了现实的残酷,以致天只骄子们一走出校园就被社会的复杂和现实吓了一跳,很难在短的时间内适应这中反差,如果现在就让我们走进社会,慢慢学会承受,正是一个很好的缓冲。创业是人生的一种需要,应该把握好创业的时机,做到有序推进,而不应该急噪冒进,有些客观规律的东西是不可逾越的。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是一条自我完善的道路。和工作并进,也许会很忙碌。但3年后我们一定会是这样的一个人:他知识过硬而富于变通,他理想远大而敢于直面人生,他稳重成熟而不失青春活力,那正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向往的,所以我认为大学生创业是很好的,不仅锻炼了大学生也满足了大学生的需要!
所以我向各位领导申请加入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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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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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学校的校舍;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雷击、其他公共设施,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放学、台风,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网友评论,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操作规程、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自伤的、要求的、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律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①地震,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食品、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返校。相关阅读、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第十三条规定,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者管理混乱,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不承担事故责任;④学生自杀,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在学校自杀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在学校自杀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学生学习压力太大要自杀12月22日下午3时,陕西高一女生学习压力太大喝了敌敌畏想要自杀。小区的居民看到后报警,民警到达后立即拨打1
20,并协助120急救人员将女孩送往澄城县人民医院救治。随后,澄城县人民医院立即对女孩进行了洗胃等一系列的抢救治疗,当日下午5时左右,女孩已经脱离危险。据城关派出所出警民警介绍,女孩身上背的书包内有她的学生证和一张纸条,通过学生证上的信息,民警联系到了女孩所在的学校。学校老师说,女孩当日没有去学校,也没有向老师请假。老师给家长打电话后得知,女孩也没有回家,学校和家长都正在四处寻找她。据介绍,女孩初中学习好,升入高中后努力学习,但是成绩不理想。对此,有专家表示,这样导致女孩心里有落差,因此服毒。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家长不要给孩子太多的压力,还要把孩子的压力卸一卸,让孩子不要有太大的压力,要让孩子感受到生活不是只有学习,对每个人来说,学习并不是最重要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要让孩子对生活、对未来充满信心,生活不是只有上学、考大学,人生的路很长,生命是无价的,只要孩子生活快乐就好。此外,学校也应该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和心理疏导。学生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1.如果学生是成年人(以下都讨论成年人),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要负责任
2.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
3.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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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1、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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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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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体育课上受伤骨折了,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学校体罚学生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老师打学生怎么办? 第一,安慰孩子:帮助孩子平静情绪:抱抱她亲亲她,告诉她无论怎样你就在她身边; 第二,检查伤势:有无外伤或者根据孩子的表现做进一步有无内伤的检查(一般情况下正常的老师不会下狠手导致孩子内伤的!) 第三,循序渐进的诱导孩子:使其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如果孩子尚小,家长要让自己冷静的从孩子的只言片语中了解事情而不要妄下结论。 第四,找到班级其他与孩子要好的同学:询问事情经过。这样方便综合判断。 第五,给老师发信息:如实反馈孩子在家中的情况,并与老师预约面谈时间。这样做是个缓冲,既给老师提醒又给老师足够面子,更不用担心见面时自己言语着急而冲撞老师后引发的其他后果。 第六,面谈。面谈时尽可能爸爸妈妈双方在场,以示对这件事情的重视程度,而孩子不要在场。在谈话的过程中,家长不卑不亢,根据自己前期所做的工作,和老师进行深度沟通。既要肯定老师的工作,又要理解老师的工作,然后尽可能平静的提到面谈的主要目的,最后再提出对孩子以后的希望。老师不是神,她们有自己的喜怒 哀乐,同时也非常清楚事情的利害对错,如果中间有误会,她会解释清楚,如果的确是老师错了,相信老师也会有一个合理的说法给家长。 二、老师打学生如何处理? 老师不能体罚学生。可以到教育局举报该老师和校长。 根据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 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老师是不能打学生的。但要是已经打了的话,此时家长、被打学生都应该理智的对待。先找老师了解清楚事情的原委,然后再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要是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话,可以向学生所在的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追究打人老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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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打架学校担责任么?
大学生校外打架学校一般不担责任,但如果是属于学校的原因导致的打架行为,那么就是需要担责任的,所以相关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打架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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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校体罚学生的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老师体罚学生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2、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3、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5、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6、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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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犯罪形态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实践中,共犯中的犯罪形态有哪些,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请看下文。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一人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也就是说“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法益侵害结果负共同责任,而既遂实质就是对法益造成侵言,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对既遂的共同责任。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1.如果实行犯实行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 (三)部分共犯人的中途退出中途退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退出,实施犯罪以后既遂之前退出。中途退出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负责,与其他共犯人的形态一致。假如其他犯罪人犯罪既遂,退出者也属既遂。当然不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1)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 ①共同实行犯之一若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②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 ③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 (2)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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