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向性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为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故意与共同行为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
二、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几种?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分为了教唆犯罪;组织犯罪;实行犯罪;主犯;从犯和胁迫犯几种类型的共同犯罪。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有不同的处罚,主犯要重于从犯,教唆犯罪比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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