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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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构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而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四要素如下,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一、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危险犯是以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从危险犯的特征看,危险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只要构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即为既遂,而不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具体的危险犯是什么意思?

具体危险犯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基于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实施破坏行为,但由于手段错误或对象错一误,而没有产生这种危险的,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为人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这种危险的,则属于一般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有的学者认为,在具体危险犯中,若无具体危险的产生,则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国刑法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定无发生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危险的可能,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具体危险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危险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有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如果存在,就是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必须有具体危险产生,否则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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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危险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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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危险驾驶罪既遂严重吗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我的一个亲戚前段时间我偷了别人的东西,现在又急需进行偷东西了,前段时间我的这个亲戚被人给抓了,我亲戚是属于危险犯吗?我想知道,危险犯既遂标准是什么,与危险犯的未遂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回复] 关于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但是,这种以是否发生危险作为区分危险犯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观点,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通说混淆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的区别。侵害法益的危险,既是危险犯的处罚根据,也是危险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不管是将这种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属性,还是理解为作为结果的危险,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时,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砸毁汽车玻璃、盗窃备用车轮的行为,由于不具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而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条件。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因此,既遂应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上附加其他条件而成立的。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未遂、预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论,这显然不能令人接受。
盗窃枪支
另一方面,通说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而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场合,破坏汽车刹车装置后因害怕受法律惩罚而自动修复该装置的,按照通说也是既遂。又如,在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情况下,根据通说,只要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立既遂;即使行为人在交通工具到来之前自动恢复交通设施的原状,避免了侵害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既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如在铁轨上放置巨石,即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罪的既遂,犯罪已经完成。行为人此后基于某种原因,又自动返回现场,移开巨石,使得列车安全通过,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移开巨石的行为因是犯罪既遂以后的行为,不属于中止犯。然而,倘若认为上述行为还没有达到既遂状态,认定行为人为中止犯,则一方面对行为人的处罚更轻,从而鼓励其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止犯罪,另一方面导致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刑法的目的。可见,上述通说既过早地认定犯罪既遂,又为了避免理论上的矛盾而否认中止犯的成立,因而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这显然不能令人满意。 所以,对危险犯的既遂,不应当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标准,也不宜就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与侵害犯分别提出不同的既遂认定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惟一标准是:行为是否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这一标准适用于实害犯,也适用于危险犯。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但是不等于一旦着手盗窃,就具有公共危险性,就成立本罪既遂,是否属于既遂必须考虑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实际控制了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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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犯既遂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类似于嫌疑人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工具很有可能给乘客造成特别危险的后果,所以,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行为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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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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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某些行为具有造成一定社会危险后果的状态。就是构成犯罪标准的必要条件。且如果危险犯既遂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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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叔叔前些年因为在和朋友赌博的时候,发现朋友出老千,叔叔气不过,将自己的朋友给杀死了,叔叔构成了故意杀人既遂,行为犯和危险犯既遂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了犯罪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犯罪目的则为犯罪未遂。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未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拓展资料: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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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具体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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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聊天告知我他说他表哥看到有一群不法分子有偷偷运输一些枪火弹子去某城市,看到这种情况觉得很恐惧,朋友想打听一下抽象危险犯既遂是什么具体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不论“风险社会”是否已经来到,不可否定地是,内生性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增多,“可被容许的风险”开始变得不能容许,需要刑法对难以控制的社会风险加以必要地管控;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仍然是以工业社会为社会基础构建的,且刑法为应对风险,不断地增加抽象危险犯条款,甚至将共同犯罪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单独成罪。抽象危险犯条款的增多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梳理并审视抽象危险犯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刑法立法和抽象危险犯的实际应用提供理论指导。第一部分从关系论角度,确认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即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的关系问题。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危险的表现形式不同、危险的功能不同、危险的判断方式不同、实害结果的实现方式不同。关于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结果犯的关系,应当明确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划分标准不具有统一性。在明确划分标准后,认为部分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存在重合交叉,危险结果应当与实害结果并列同属于结果犯,故而抽象危险犯亦是结果犯。并对抽象危险犯既属于行为犯又属于结果犯争议做出回应。第二部分从本体论角度,界定抽象危险的属性。应当肯定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依据在于结果之危险。并且,对危险的判断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判断的素材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判断的视角应采一般人之标准。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抽象危险犯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应坚持折中说,认为抽象危险是抽象危险犯的成立条件而非既遂条件,并提出抽象危险犯亦存在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犯罪形态。对于犯罪既遂的标准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犯罪的预备状态原则上不具有可罚性;对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之行为,特殊之中止不具有实践环境,在承认成立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探讨是否构成犯罪之既遂。如若既遂,则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如若未遂,则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之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学说辨析,推导出合理之结论。并在区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归责对象与归责标准”、“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刑罚的功能性与正当性”概念之基础上,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试图明确抽象危险犯的内涵及外延,以期有助于抽象危险犯罪的限缩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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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具体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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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叔叔被他的一个网友带着进入了传销里面,我叔叔被传销的人洗脑了,现在还被人给洗脑去炸了政府楼,我叔叔现在被抓到了认定为危险犯,危险犯的既遂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我的弟弟被判刑,说是抽象行为犯,当时在法庭判刑的时候,有律师也提到了具体危险犯这个词,因为家里人十分不懂,在网上也查了一些资料,害怕弟弟受到委不公平的待遇。所以想过来问一下,请问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和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3、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4、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
5、具体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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