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犯和对向犯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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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对合犯饭和对向犯是一个意思。指的就是存在两个人以上的行为人相互对象的行为。为客观条件的犯罪。一般重婚罪,贿赂罪或者贩卖淫秽物品罪,都属于对向罪。
对合犯和对向犯是什么意思?

一、对合犯和对向犯是什么意思?

对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又称对行犯、对应犯、对向犯和对立犯,通常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贿受贿等。对向犯又称对合犯,也称对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重婚罪等即是。

处罚的形式来看,有三种情况:

(1)双方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双方罪名与法定刑不同,如贿赂罪;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罪,其中不处罚买主。

只处罚对向者的一方时,严密地看,不能说是对向“犯”,但是,包括不受处罚的对向性行为性质,不少具有刑法学的意义。

二、对向犯的范围

对向犯,又称对合犯、对行犯,关于它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传统的观点认为对向犯是必要共犯,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两类:对向犯和多众犯。必要共犯是以共犯一罪为特征的。因此,只有在共犯一罪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合犯。已有配偶的男女与对方重婚,是对合犯的适例,而受贿罪行贿罪虽则合称贿赂罪,但并不能称为对合犯,只存在对合关系。对合犯与犯罪的对合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犯罪的对合关系包括对合犯,但又不止于对合犯。按照该观点,在存在对向关系的犯罪中,只有同罪同刑即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才是对向犯,而存在对向关系但双方的罪名或法定刑不同以及只处罚一方的行为,都不是对向犯。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把对向犯局限在共犯论的框架之内,对合行为与必要共同犯罪不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对合关系除包括对向会合即行为双方互为对象外,还包括“同向衔接”,即双方的行为顺向前后连接,向同一方向延展。如引诱他人卖淫罪中的引诱行为与被引诱者的卖淫行为。本文认为,为便于对存在对合关系的犯罪进行研究,对对向犯不必理解过窄,可以把存在犯罪的对合关系的犯罪形态都称之为对向犯。如果仅仅把对向犯局限在共同犯罪的必要的共犯的范围之内,就不适当地缩小了对合犯的范围,对向犯概念存在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但是,把“同向衔接”的犯罪关系也认为属于对向犯,不仅与对向犯概念的文义不符,也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向犯的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对向犯就是指以存在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综上所述,双方的行为是对向的,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犯罪就不能成立,即对向犯中的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方的对向行为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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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指的是什么意思?
对象犯有不同的称呼,又称对合犯,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相互对向的行为构成犯罪。犯该罪的有三种情况,第1种是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第2种是罪名与法定刑不同的,第3种是指处罚一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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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公司向子公司增资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 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同时向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 参照上述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同时向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 参照上述母公司对其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参照“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相关处理,合并报表母公司应当调整的资本公积或者留存收益=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增资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母公司新增持股比例-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增资金额-增资金额×母公司原持股比例)。 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大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和一个1000万的公司给外界印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较小,很可能会失去一些很好的合作和发展机会。而且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 国家为了体现重视知识产权,鼓励规范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2006年1月1日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通过非货币财产的方式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不但可以展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真正运作到资本中,将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注册资本较小的劣势转化为优势,起到树立和展示企业实力的作用。 二、出资好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7、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三、出资范围规定 工商局认定的可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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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是什么意思含义是什么?
对向犯的意思是存在两个人以上的行为人相互的对向的行为是要件的犯罪,重婚罪属于对向犯的一种,按照处罚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双方的罪名相同,一种是双方的罪名不同,一种是只有一方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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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遂犯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罪中,必须是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
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同时向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
参照上述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与少数股东同时向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
参照上述母公司对其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会计处理。合并报表参照“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相关处理,合并报表母公司应当调整的资本公积或者留存收益=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增资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母公司新增持股比例-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增资金额-增资金额×母公司原持股比例)。
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大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和一个1000万的公司给外界印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较小,很可能会失去一些很好的合作和发展机会。而且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
国家为了体现重视知识产权,鼓励规范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2006年1月1日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通过非货币财产的方式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不但可以展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真正运作到资本中,将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注册资本较小的劣势转化为优势,起到树立和展示企业实力的作用。
二、出资好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7、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三、出资范围规定
工商局认定的可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单位向员工行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向单位行贿罪就是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区别在于行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对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的主观 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属于商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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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从犯两者的意思是一样的吗?
对向犯从犯两者的意思完全不一样,对于对向犯就是属于存在二人以上的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而对于从犯就是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存在辅助的作用,为主要犯罪者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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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其次,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来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意欲行凶,并向被害人背后猛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丧失反抗能力,这时他完全有条件再向被害人刺一刀、二刀……,直到被害人死亡,但他在猛刺一刀后,由于自身原因,扔掉的刀,背起被害人直奔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脱离危险并康复,犯罪分子在有条件杀死被害人时自动放弃行凶目的而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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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片面对向犯是什么意思
片面对向犯的意思是,有两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构成要件,但是司法机关只处罚其中一方,类似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就属于片面对向犯,虽然有买方和卖方,但司法机关并不会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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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1、行为实行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为实行完毕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投毒案,该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生有一段时间差。故上的行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终止。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 (2)又如:利用职务便利变动帐面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目。 2、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杀乙,有10颗子弹, 第一颗子弹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 (1)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第一枪未射中不是行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枪形成了实行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未打 第二枪是犯罪以后的心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 a)符合时空条件。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停止的未遂或既遂状态。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 一,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终了。对重复侵害行为而言,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因此,第一枪的侵害行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止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c)符合有效性条件。由于其行为的放弃,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这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总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其未完成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条件,故它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正确定性关键在于区分重复性侵害与一次性侵害的区分。重复性侵害行为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中,而行为犯和危险犯中均没有这种情形出现,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也只有在直接故意下才存在重复侵害行为,且是确定的故意。只有主观上是确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是结果犯才可作为重复性侵害行为看待,并且即使此种情况也未必都发生重复侵害(如只一枪就打死人),故其只是必要条件。应把打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场合,主观上行为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进一步完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孤立的看一枪似乎是未遂,但开枪不会指望一枪奏效,只要有子弹就会打到死方才罢休。这几次射击动作是紧密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为,倘若不如此,一枪未打中就是一个未遂,9枪未打中就是9个未遂。根据司法实践的效果,认定未遂较符合刑法理论,认定为中止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3、危险犯的中止认定危险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如放火以被点燃物是否燃烧为标准,一场大雨或者扑灭或者未扑灭,分别按照114条或者115条处罚。如果在此时,行为人自动脱衣扑灭大火,涉及到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在危险犯向实害犯转变的过程中,上述燃烧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烧过程中这个点尚未停顿,可以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和停顿紧密相连,本案的行为并未停顿。有人认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既然点燃就构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问题。 (二)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如: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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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和对合犯的区别是什么?
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指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为人互相作用构成犯罪的情况。对象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两个人都构成犯罪的且罪名相同;另一种是两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罪名不同,最后一种是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另一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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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逮捕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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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
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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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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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犯罪集团是什么意思? ?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1、行为实行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为实行完毕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投毒案,该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生有一段时间差。故上的行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终止。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 (2)又如:利用职务便利变动帐面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目。 2、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杀乙,有10颗子弹, 第一颗子弹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 (1)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第一枪未射中不是行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枪形成了实行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未打 第二枪是犯罪以后的心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 a)符合时空条件。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停止的未遂或既遂状态。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 一,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终了。对重复侵害行为而言,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因此,第一枪的侵害行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止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c)符合有效性条件。由于其行为的放弃,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这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总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其未完成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条件,故它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正确定性关键在于区分重复性侵害与一次性侵害的区分。重复性侵害行为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中,而行为犯和危险犯中均没有这种情形出现,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也只有在直接故意下才存在重复侵害行为,且是确定的故意。只有主观上是确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是结果犯才可作为重复性侵害行为看待,并且即使此种情况也未必都发生重复侵害(如只一枪就打死人),故其只是必要条件。应把打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场合,主观上行为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进一步完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孤立的看一枪似乎是未遂,但开枪不会指望一枪奏效,只要有子弹就会打到死方才罢休。这几次射击动作是紧密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为,倘若不如此,一枪未打中就是一个未遂,9枪未打中就是9个未遂。根据司法实践的效果,认定未遂较符合刑法理论,认定为中止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3、危险犯的中止认定危险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如放火以被点燃物是否燃烧为标准,一场大雨或者扑灭或者未扑灭,分别按照114条或者115条处罚。如果在此时,行为人自动脱衣扑灭大火,涉及到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在危险犯向实害犯转变的过程中,上述燃烧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烧过程中这个点尚未停顿,可以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和停顿紧密相连,本案的行为并未停顿。有人认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既然点燃就构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问题。 (二)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如: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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