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那行政听证是什么意思?
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
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在我国由单行法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三个领域。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它也是规制公共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行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听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所指的听证指的是狭义的听证,即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
二、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一)从理论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人们经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行政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狄-骥说过“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体系中,维系这种公平精神,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前些年,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学家在考察法制建设时,过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而对于在现代法制中理应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程序却缺乏应有的关注与理解。
因此,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二)从经济学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产权经济学家科-斯认为,生产者的目标就是试图节省交易费用,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同样,在行政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成本问题,即行政效率。行政法之所以产生,从经济学角度讲,可以归因于理性配置社会资源。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
综上所述,行政听证程序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行政程序制度,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各个领域中考虑其意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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