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腾退经济适用房怎么办?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2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于拒绝腾挪的当事人,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搬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强制执行。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转让?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哪些?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综上所述,租赁经济适用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要按照规定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失去经济适用房资格,则住房保障部门会收回房屋,如当事人拒绝腾退房屋,经多次沟通无效的,住房保障部门会申请强制执行,请法院采取措施强制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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