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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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国没有《股权出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可以依照《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哪些?

目前我国没有《股权出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可以依照《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条件有: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权出质就是属于利用一种可行的金融担保方式,从而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一般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只要质押办理成功,那么双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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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股权质押贷款,但是我不知道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股权”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借款人以股权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
第八条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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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四)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五)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六)属于本地企业。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第九条 股权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大于出质股权评估价值的50%,股权评估价值参照质押股权的原始价值。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上浮10%(含)以上执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十二条 符合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除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四条 贷款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还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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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人员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借款人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合规性,分析授信的风险状况,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贷款金额、利率、用途、期限等的合理性,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以被人民法院依法登记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授信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根据《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借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持股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条 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贷款人方可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如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增加新的担保方式,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可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一) 净资产小于该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的;
(二) 该公司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三) 资产负债率大于60%,净资产收益率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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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亏损、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诉讼,或者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五)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六) 被税务机关查处或者发生其他税务风险的;
(七) 主要经营者逃逸、被羁押的。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押等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试行)
根据《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信贷管理有关办法,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有效期内的资料可一次性提供):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出质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同意提供股权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出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
(六)持股证明书,该持股证明书不得为借款人公司所发行的;
(七)经工商部门办理出质设立登记后的股权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行指定客户经理受理申请
经营行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助人员办理股权质押贷款。
三、客户经理作贷前调查、核实
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
(一)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要求:
1、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贷款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信用等级、财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 4 / 11 ~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3)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a)级(含)以上;
(4)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6)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2、出质人必须拥有相对控股权,或为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股东。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如借款人增加其他形式担保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1)注册实收资本300万元(含)以上,资产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
(2)经营年限三年(含)以上,经营正常稳定,状况优良,年净资产收益率5%(含)以上;
(3)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4)对外担保额与借款合同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5)信用等级为AA(含)以上;
(6)属于本地企业。
(二)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出质人及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信。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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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需要出质股东会决议吗?
股权出质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就必须由股东会议决议。如果有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当然如果公司有其他公司规则的要按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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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质押后要如何实现股权质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实现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
2、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
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如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
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
3、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5、实现质权应注意事项  质权人实现质权应注意几点:  首先,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例如出质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拟折价或变卖给公司股东外的人的,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质股权是上市股票时,必须在深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如出质股权为国有股权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转让参考价,而且即使在质押时已获批准,转让股权时仍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再次审批。  
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多少或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变卖,不全是出质人、质权人或交易第三人决定的,必须符合“市场价格”这一参照标准。而在出质人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该价格须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另外,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也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或者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同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转让价格,也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再次,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变卖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可以依据出质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最后,诉讼仍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我国担保法第71条对动产质押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说明在出质人不配合时,动产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动产。由于担保法规定权利质押未规定的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质权人也可以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
然而我国现状是股权是一种“记名财产”,被质押后依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要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诉讼解决。唯一的例外是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借款,在借款合同期满而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约定通过其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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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更好的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股权质押也称为股权质权,指的是出质人用他其目前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一种质押行为,这个过程需要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以保证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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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否可以将股权质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管理人是否可以将股权质押,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会有何种影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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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叔叔和别人签订了合同,有一定的股权,现在要撤销,撤销股权质押合同诉讼的管辖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股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二、股权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发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 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以上就是有关撤销股权质押合同诉讼的管辖,股权纠纷如何进行举证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股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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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股权质押的含义,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朋友在刚毕业的时候就和别人一起开了一个公司,现在他是股东想要质押股权,请问股东股权质押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经出借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出借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出借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 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出借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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