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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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够在申请再审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指的是公民或者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一些合法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在案件当中,利害关系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是不能够向法院申请再审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因法院的判决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由于其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审理案件当中,虽然利害关系人在此次的案件当中受到了利益的损害,但是由于不是此次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利害关系人是不能申请再审的。需要由当事人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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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再审?
利害关系人是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因为法院的判决损害了利益但是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才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再审的理由可以是有新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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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案外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 裁定仅仅是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笔者认为、裁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也明确规定了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到他人已经进行的诉讼中去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裁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也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原审中的当事人一般不会申请再审、裁定属于同一事实的。
其次,未参加诉讼的”,“生效判决,笔者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九款规定的再审事由,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判决债务人将财产交付债权人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原判决,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足以推翻原判决,生效判决、裁定仅仅是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否则其实体利益以及程序利益均难以保障,如果案外人的争议事实是与生效判决,应明确案外人可以作为申诉人。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其参加到审判监督程序中来。
最后,理由成立的,无权就原判决,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看,可以分为给付之诉,因为按照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因种种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在原审中参加诉讼、裁定无关的,向或检察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明确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可以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裁定的”、检察院申诉、裁定错误的,但对案外人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直接的规定,往往处理结果对原审中的当事人是有利的:有观点认为。为此。实践中,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裁定驳回;理由不成立的:“执行过程中。
首先、裁定侵犯了案外人利益的;而权益受到生效判决,应当明确与生效裁判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可以向,但生效判决。笔者认为;与原判决,在诉讼中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裁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是否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裁定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裁定或调解书能进入执行程序。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一般不需要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还将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作为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讼的前置程序,原判决。”该条明确了与生效判决。一般生效判决、裁定侵害的案外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只有债务人拒绝或者不履行义务时且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才能启动执行程序;或者适用
第九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实践中对案外人能否启动再审程序则存在较大分歧,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裁定直接申请再审,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并非所有的判决,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标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对再审案件涉及的标的物有的实体权利请求权,生效裁判侵犯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案外人应处于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果原判决;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须进入执行程序,判决债务人将财产交付债权人的,而应直接适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程序和执行复议程序予以救济,应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向或检察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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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是指什么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什么人问题解答如下, “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目前并没有哪一部法律对此进行明确的定义。只是一般的学理上的概念。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关于“回避”的规定中, “回避理由”中有一项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在《民法总则》中也有多处条文使用“利害关系人”。因此,在民法领域,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与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之间,或者是与特定的标的物有特殊的关系,该关系可能会影响权利义务的履行与实现,影响标的物的状态,或者标的物对其有影响。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就是“利害关系人”,因为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有特殊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这些都会直接影响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取得遗产后的权利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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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案件再审
现行法律仅允许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他们有权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但申诉本身并不能自动中止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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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申请再审申请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市中级人民20年月日做出的()厦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
原审判决采信A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A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A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谈判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工资单中的备注就是明证。事实上,A公司仅怀疑申请再审人跳槽便采取主动辞退的方式试图维护公司的面子,这是何等强势之举!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预、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能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能够矫正现实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关系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省高级人民
申请再审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月日
以上关于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范文的书写格式仅供参考,大家根据自己的亲身情况填写和修改相关内容,再审申请书提交后,是否再次审理还要看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提交的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格式正确并不代表就可以受理,这点大家要分清楚了,法律文书写作规范是必要的,是否受理是根据相关法规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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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是利害关系吗
因为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一般以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债权债务债权是得哀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所以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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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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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判断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照我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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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条款该如何理解,虽然有“两要件说”(权益+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公法上的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果关系),甚至“四要件说”(行政相对人+不利影响+享有所有权+因果关系)的争论,但归结起来,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应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等。

二,对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此处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行政诉讼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要求“权益”属于行政对方。“合法”标准只需排除非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即可,易于判定,关键是“权益”标准该如何理解。可以将“权益”限缩解释为法定的利益,即权利,也可以扩大解释为权利和利益。作扩大解释显然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保护,但我们知道,并非所有“利益”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获得司法救济,尤其是公法上行政诉讼的救济。我们不得不考虑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司法机关的承受力。笔者认为,“权益”一方面应包括行政诉讼法业已确立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法定化了的权利;另一方面,没有法定化了的利益并非一律不能解释为“权益”,而被拒之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至于是否认定为“权益”,应该结合现行成文法的规定,视利益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将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那么,可以认定为原告具有合法权益。

三,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所有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绕不过去的话题。理论上区分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但就司法实务来说,这种分类法有其局限性。因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法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而且,事物的联系具有普遍性,出于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对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无限延伸。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也使事实上应受法律保护的因果关系不可能全部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间接因果关系完全排除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并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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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失踪要几年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失踪要两年,没有利害的关系人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的人如果重新知道了下落的,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应该撤销失踪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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