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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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区别是法律概念不同。案外人主要指的就是民事案件执行规范当中的特有的概念,也就是不是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但是与该案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关联性。
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区别是什么?

一、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区别是什么?

关于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有以下区别:

1、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是一个概念。

2、案外人是民事案件执行程序特有的概念,是指对判决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这个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人通常对被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而该权利被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染指,造成权利被侵犯。

3、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看,案外人无权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因为《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规定看,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案外人。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内涵及外延

1、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比较好就理解,一般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在执行程序中就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既包括立案时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利害关系人

按照《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是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认为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影响其债权受偿的。

二是拍卖程序的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程序违法,影响其公平竞价的。

三是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程序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是协助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要求协助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是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这里的“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指“程序性权益”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些法律术语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有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是存在着显著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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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和《异议复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一般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民诉法第225条、《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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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害关系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他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且提出了异议。这里必须与他有一定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即使他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程序性违法或瑕疵,他也没有权利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拍卖程序的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其他程序性权益受损的人。他们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均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依照《异议复议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过程中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行为。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3)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对拍卖、变卖程序中的恶意串通、买受人不具备法定竞买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或规定不同竞买变卖条件、未按规定对标的物进行公告等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变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变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将异议事由分开提出甚至对同一执行行为反复提出异议以阻碍执行。为防止拖延执行,《异议复议规定》15条规定对同一执行行为或同一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提起一次审查。重复异议法院不予受理。
利害关系人只享有对程序性事项异议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因其不享有实体权利,所以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执行案件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裁判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采取执行措施的对象,即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归自己,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但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在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标的物裁判给他人,那么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即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此外根据《民诉法》56条规定,案外人认为自己与案件处理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本属自己的物判给他人,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与审判监督之诉只能二者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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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的一个亲戚一直想生一个男孩,这次又是生的女孩,就把孩子保养出去了,但是过了几天又后悔了,请问这种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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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于收养的规定其实比较严格,要成立收养关系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下列条件: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任何个人都不能随便单方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如果收养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最好是去法院起诉。
四、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果有下列行为的,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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