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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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独任审理的案件包括一审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及采取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独任审理和合议庭审理是法院审判制度,法院决定采取独任审理的,会派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
独任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独任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独任庭是独任制审判,即由一人开庭审判的法庭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民事诉讼合议庭组成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审判可以有一人审理或者组成合议庭审理,独任审理适用于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仅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一审中的自诉案件及简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等。对于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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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民事抗诉再审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抗诉再审程序有哪些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议庭。民事诉讼法对提审的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上级视案情作出是否提审的决定。一旦决定提审,则不论案件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均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提出,并应按《人民组织法》规定由上级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抗诉再审案件的性,主要是指抗诉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不相融性。由于这种不相融,决定了抗诉再审案件不能适用原来审理该案的一审、二审程序审理,而应当设计专门的、的程序来审理抗诉再审案件。
由于我国没有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和抗诉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再审程序启动之后,三种不同启动方式所提起的再审案件就统一适用单一的、无实质性差别的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通常意义上所讲再审程序,经常呈现为一个混杂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诸多因素的审理程序。同样,抗诉案件的审理,亦往往并不局限于抗诉本身,而涉及到与抗诉无关或是无实质关联的诸多因素,比如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利益考量等。司法实践中,宣读完抗诉书后,抗诉案件的审理就基本转化为普通的再审案件。
就单一的程序构成而言,抗诉再审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程序仅仅是指由的抗诉所启动的、以审理抗诉请求为主导内容的再审程序。尽管这个界定在概念上并不是特别准确,但就指向对象来看,基本上能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程序清晰地区别开来,并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剔除出抗诉再审程序。虽然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可能会在再审程序中与其他程序相混杂,但这种混杂,是一种相互的程序个体之间的混杂,并不是可以相互否定和替代的混同,不能否认抗诉再审程序不同于其他两种再审程序的存在性。现实中的抗诉再审程序,除了审理的抗诉请求之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与抗诉请求无关的内容。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这个再审程序中除了抗诉再审程序,还包括其他的程序内容,或者说这个再审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而是搀杂多种程序内容的混合性程序。
抗诉再审程序的纯粹化视角,就是要求从抗诉再审程序自身来认知、理解抗诉再审程序,从那些真正属于抗诉再审范畴内的因素来分析抗诉再审程序,避免那些非属抗诉再审程序的因素,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因素造成对于抗诉再审程序的误解。
独立民事抗诉再审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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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议庭。民事诉讼法对提审的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上级视案情作出是否提审的决定。一旦决定提审,则不论案件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均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提出,并应按《人民组织法》规定由上级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抗诉再审案件的性,主要是指抗诉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不相融性。由于这种不相融,决定了抗诉再审案件不能适用原来审理该案的一审、二审程序审理,而应当设计专门的、的程序来审理抗诉再审案件。
由于我国没有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和抗诉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再审程序启动之后,三种不同启动方式所提起的再审案件就统一适用单一的、无实质性差别的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通常意义上所讲再审程序,经常呈现为一个混杂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诸多因素的审理程序。同样,抗诉案件的审理,亦往往并不局限于抗诉本身,而涉及到与抗诉无关或是无实质关联的诸多因素,比如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利益考量等。司法实践中,宣读完抗诉书后,抗诉案件的审理就基本转化为普通的再审案件。
就单一的程序构成而言,抗诉再审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再审程序仅仅是指由的抗诉所启动的、以审理抗诉请求为主导内容的再审程序。尽管这个界定在概念上并不是特别准确,但就指向对象来看,基本上能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程序清晰地区别开来,并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剔除出抗诉再审程序。虽然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可能会在再审程序中与其他程序相混杂,但这种混杂,是一种相互的程序个体之间的混杂,并不是可以相互否定和替代的混同,不能否认抗诉再审程序不同于其他两种再审程序的存在性。现实中的抗诉再审程序,除了审理的抗诉请求之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与抗诉请求无关的内容。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这个再审程序中除了抗诉再审程序,还包括其他的程序内容,或者说这个再审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而是搀杂多种程序内容的混合性程序。
抗诉再审程序的纯粹化视角,就是要求从抗诉再审程序自身来认知、理解抗诉再审程序,从那些真正属于抗诉再审范畴内的因素来分析抗诉再审程序,避免那些非属抗诉再审程序的因素,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因素造成对于抗诉再审程序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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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 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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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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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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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适用独任审判?
适用独任审判的案件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适用于简单程度审查的一审案件、特别程序案件、非讼程度的案件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可以按照独任审判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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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审理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 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我们注意到上述法条,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属于提出异议的主体就应当开庭的主体,在实务当中,笔者建议上诉状还是让被告人亲自签名确认较好。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即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二审也不需要因此开庭审理。该法条中的“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上诉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为争取二审开庭,在处理上诉理由方面我们应该抓重点,一是,围绕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二是,异议必须是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哪些情形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司法界的观点是:第一,原判认定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清楚 第二,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 第四,被害人过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酌定量刑情节是否清楚。 上述法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何理解与把握 司法界的观点是,下列情形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 (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当然,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不代表辩护人就毫无用武之地,因为,二审不开庭审理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发表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意见,二审还是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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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只要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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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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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如果你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3.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你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你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你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你所缴纳的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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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适用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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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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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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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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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理和独任审判分别是什么
独任审理指的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独任审判指的是刑事案件中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二者表达意思都是一样的,只是不同案件中叫法不一样。所谓独任审判,是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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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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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取保候审的条件:
1.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
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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