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指的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独任审判指的是刑事案件中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二者表达意思都是一样的,只是不同案件中叫法不一样。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所谓独任审判,是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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