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什么叫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即代位权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另行起诉也是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辖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受诉法院无需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由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另行起诉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不同的违法犯罪事实后果所认定的管辖范围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但最终的处理都是需要由法院来审查后进行认定的,不符合管辖权的还需要移送管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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