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发生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后果都是不同的。保险合同终止之后,除了因为解除而终止的,通常情况都不存在当时违约的情况,也就是合同自然而然的消灭,但是后者并非如此。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一般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是合同的自然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

合约解除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而不同。

合约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是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合约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约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约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解除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效力不及于已履行部分。

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有什么不同?

1、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也是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业务的,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形,有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终止,或者说是合同的中止,两者虽然读音相同,但是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不同。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5****16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2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1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0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3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8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07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4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8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2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8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4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4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2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终止·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无锡180****906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8****948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8****396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合同的解除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是合同的关系消灭,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这两句帮我解释下呗
[律师回复] 3、内容不合法、财产,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订立合同。无效认定,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被保险人,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4,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客体不合法、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br/>(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1。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名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在这里、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例如;<br/>(2)意思表示真实,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是依法设立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缔约过程中;<br/>(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因而。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1.5k浏览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的区别
10w+浏览2024-11-19
专利权终止失效和终止不执行区别
10w+浏览2024-05-06
专利权终止失效和终止不执行区别
9.2w浏览2024-05-08
专利权终止失效和终止不执行区别
10w+浏览2024-03-05
我们是物业公司,小区现在欠费严重,而且最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现在要终止我们还有他们的公告函是否无效?
[律师回复] <br/>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br/>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br/>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br/>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br/>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br/>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br/>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br/>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br/>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br/>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br/>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br/>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br/>2、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起诉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br/>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起诉讼。<br/>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343浏览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终止区别
10w+浏览2024-11-03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终止 >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扬州178****667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56****556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56****8349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