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由谁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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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因为在有一些医疗方面的纠纷情况之下,应该是属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所以此时应当是由过错方举证,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但是也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是由医院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由谁举证?

一、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谁举证?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国内外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

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认定医疗事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基础。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就不问当事医生是否存在过错便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持这种看法的人将医疗服务类比高度危险作业,认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极端珍贵性决定,医疗服务是高风险的职业,这种职业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从业者应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因此,只要违背这项义务,给病员造成损失,不管其存在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后者是实践中惯用的。

二、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说自己享有某项权利,如赔偿请求权,就要提供证据论证自己确实享有该享权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对方的主张,就要用证据证明对方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可以说诉讼的过程,就是一方用证据“立论”,另一方用相反的证据“驳论”,循环往复,直到把事实弄清的过程。

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却使主张权利的病员一方在举证上存在较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病员及家属不可能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等也难有较细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其次,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阅病历材料。再次,病员在已死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死,处于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状态的病员也无法举证,而家属又不可能参加治疗的全过程,由家属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

医疗方面的损害纠纷是需要根据具体的纠纷内容来判断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比如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此时举证责任就应当是由举证方来完成,还有一些纠纷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由医院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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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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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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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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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
4、对于医患纠纷而言,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力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5、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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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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