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见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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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见了可以到鉴定部门来拿存根,因为实际上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是交通事故,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会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留有存根的。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见了怎么办?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见了怎么办?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见了可以到鉴定部门来拿存根,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丢了的话,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不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

如果在事故处理中需要用到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到当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去复印该责任认定书的存根联就可以,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

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交通事故肇事方不出医疗费怎么办

首先,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

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委托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

1、原告委托的律师介入,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期限和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在制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开庭前法院会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医疗事故一旦发生的话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并且在司法鉴定过程当中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如果说拿到了材料并且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丢失了可以再到司法鉴定机构部门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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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石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我们前期调查取证及刚才的庭审活动,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一)强行拉拢原告进行手术治疗
本次医疗纠纷的起因或者首发地是---市某某医院,2011年3月31日,原告在---市某某医院诊疗时,遇到被告某某中心医院某某大夫坐诊,当得知原告有腰椎管狭窄的症状时,某某大夫信誓旦旦的说这种病他能手到病除,在某某大夫的欺骗、引诱并强制下,把原告强行拉到某某中心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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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该明知对高龄老年患者选择经皮穿刺微创单纯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根本不能解决椎管狭窄症,并容易导致患者术后症状较术前加重。但受利益驱使,为了收取医疗费用,故意未对患者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实际上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和职责。也就是说原告如果知道这种手术不会解决自己的病症时,是坚决不会同意做这个手术的。由于被告医疗措施采取不当,医方的手术未能解除原告“椎管狭窄”问题,纯属无效的手术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页“关于损害后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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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原告因为手术并发症问题,多次找某某大夫想问个究竟,但某某大夫一直推脱不予解释,更没有采取善后措施,以至于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越来越重,至今每天卧床休息。
二、因被告过错致使原告残疾,应当负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及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7条到第25条的规定,被告应负担的赔偿费用有:
(一)医疗费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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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在被告处的医疗费为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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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误工费2575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20条之规定,原告手术后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2011年4月23日出院至2012年9月24日定残共误工515天。误工收入按每月1500元计算(家政人员、清洁工、最低工资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500元/月÷30天×515天=25750元
(三)护理费1860元
根据山西省护工标准每天62元计算30天。根据原告病例记载原告住院17天,再加上出院卧床养伤期间,都需要专人护理,保守计算30天。
(四)交通费100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2条,依据常理,原告手术住院期间及后期诊疗过程中,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1000元,也是很保守的索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3条及2008年《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原告主张17天的伙食补助费合理合法。
(六)营养费1500元
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4条的规定。原告因被告的不当医疗侵权行为造成八级伤残,加强营养进行体力恢复是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主张30天的营养费合理合法。
(七)残疾赔偿金1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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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第25条及山西省统计局2012年2月16日公布的《2011年山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2
3.9元计算,原告伤残八级,伤残赔偿金1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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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元/年×20年×30﹪)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院人损解释第18条及山西省实际收入状况及司法实践,原告伤残八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赔偿15000元
(九)三次鉴定费用9500元
因被告对原告的不当治疗措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先后申请过三次鉴定,两级医学会鉴定及这次委托法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以上九项共计18113
1.11元。
三、关于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
虽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被告过失参与度拟为25﹪(20-30﹪),该鉴定结论仅是法院确认被告承担责任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至于被告承担责任的多少,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认。不可否认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但从证据分类的角度分析,该鉴定结论的性质仍是民事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被告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证据。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立足点是本专业领域,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责任认定系从医学角度出发,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并因此负有的注意义务,所以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若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的角度认定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在认定双方责任的过程中,除了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外,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有没有责任。不管是太原市某某医院或者被告某某中心医院,都是正规的医疗机构,某某大夫也是在医院值班接诊过程中接待原告,所以原告没有任何责任。
2、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被告系专业的医疗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医疗人员,而原告作为接受治疗的对象,不但地位上被动,更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3、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且这种告知义务是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故意不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使原告丧失选择决定权,所以给原告造成终身残疾和心里创伤的主要责任在被告。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八级伤残,给原告造成终身身体伤害和精神持续痛苦,并且继续面临解决病痛的高额治疗费用。所以被告对原告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显而易见。被告应该承担至少40﹪的赔偿责任即7245
2.44元(18113
1.11元×40﹪).原告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况且被告作为负有社会责任的公办医疗机构,面对被自己无辜伤害的患者,应该拿出应有的诚意积极赔偿,以求得案结事了人和。
以上就是关于2017年最新的医疗纠纷代理意见范本了,从中大家发现了么,其实内容很简单,就是几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原告的大家开场白,然后讲述您医疗纠纷的事情缘由经过,然后就是要求对方给予的损害健康或者别人的补偿,最后总结请求法官为为您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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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安全责任书
1、各科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等医疗核心制度。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注重医德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不干私活,不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任何事情。3、各级医师的查房记录或指示必须在病程记录中明确无误地显示出来,上级医师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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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最近我工作的医院里的一个同事被科室主任要求写一份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但我们都不太了解,请问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很高兴回答您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怎么写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最佳答案: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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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哪里办理?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办理的,办理责任认定书需要首先提出申请,申请书递交之后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并且审查,出具责任的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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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医疗过错要如何认定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各项工作制度相对于医疗实践而言总是滞后的,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为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为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弥补一些新的诊疗方法因无成文的技术规范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不足。承认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此来判定医疗过错。正确的做法是: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医疗水准即合理的注意与适当的技术,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根据其岗位与职称,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学识、注意及技能,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是医师之所以为医师、护士之所以为护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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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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