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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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出资纠纷类型有:虚假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对于股东出资时未按照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约行为来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股东出资纠纷类型有哪些?

一、股东出资纠纷类型有哪些?

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限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新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对于股东出资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事项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事项拓办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但造成了出资的矛盾纠纷,就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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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5,应当考虑合理期限,不应承担责任,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些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可以考虑不予支持,实务中争议较大,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具有相对性,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总之,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新《公司法》中的特别规定及原则、隐名、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对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有约定的;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再如,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4,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例如、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等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有关“股权转让”的案件可以具体区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审理这类案件时:1;相反。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2,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对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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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关于股权确认纠纷的类型,有股东和股东之间因为出资的股份而进行确认纠纷,其次由股东与股东之间因为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确认纠纷,再有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所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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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的类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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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有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的类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纠纷的类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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