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定赔偿的范围问题,合同法遵循的是足额赔偿的规则,且在以平等性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这一规则应无差别地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问题是:劳动合同是否也应当像民事合同那样对双方当事人一体适用足额赔偿的规则。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约形态的差异、经济实力的悬殊以及对物质依赖程度的不同,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体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对其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在用人单位违约致劳动者损害的情况下,应适用等额赔偿或加额赔偿的规则。等额赔偿即用人单位赔偿因违约而对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加额赔偿系指用人单位除了赔偿对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以该损失额为基数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加额赔偿主要针对用人单位的严重违约行为,故该规则的适用除对受害的劳动者有精神抚慰的作用外,还兼具对用人单位违约行为的惩罚功能。两者的适用办法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加额赔偿的规则;在法律无规定的场合,均应适用等额赔偿的规则。值得肯定的是,加额赔偿的规则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已经得到了贯彻与运用。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25%工资和医疗费用的规定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关于向劳动者加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即是该规则的体现。在劳动者违约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场合,应视情况分别适用等额赔偿或限额赔偿的规则。
(1)在劳动者单独违约时,应适用等额赔偿的规则。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竞业限制期限内自己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而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在此,用人单位的损失完全是由劳动者个人违约所致,故法律令其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2)在劳动者与第三人(一般为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共同违约的场合,如第三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致原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与第三人通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法律应对劳动者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则,即法律划出一定比例之损失额令劳动者负责赔偿,余者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赔偿办法#规定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承担70%的赔偿额,劳动者承担30%的赔偿额,基本上是合理的。其一,用人单位的损失是由第三人与劳动者共同违约所致,而非劳动者一人之过;其二,遇此场合,最大的获利者往往是挖他人墙角和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令其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亦在情理之中;最后,与作为营利组织的第三人相比,劳动者的经济实力有限,令他们单独承担或与第三人连带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有可能严重超越其承受能力,并进而危及他们的生存利益。在这里,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仍然是劳动法需要优先保护的目标。
二、因第三人违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必须要经历的过程,实际上很多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对于违约方来说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至于其他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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