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不实言论发表在微博怎样判定造谣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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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微博造谣的判定标准是,当事人把个人想象的一些不存在的事实发表在微博平台上,并且大肆进行散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在网络平台上造谣的违法行为人,可处5~10日不等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将不实言论发表在微博怎样判定造谣

一、将不实言论发表在微博怎样判定造谣?

造谣的判定标准是通过个人想象,虚构事实,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虚构信息散布。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造谣的刑事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谣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微博是民众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事实上,不管在微博还是在其他的平台上,都不能散播谣言,很多时候通过网络平台散播谣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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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言论在微博转发过多少算造谣
只要在微博上发表不实言论,并且已经扰乱公共秩序就算造谣,造谣跟诽谤还是有区别的,造谣跟当事人的不实言论被转发的次数并无直接关系,对于造谣者,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5~10日不等治安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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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相关言论在微博怎样算是造谣
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的行为属于造谣,因造谣被追究法律责任,通常是因为当事人发布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对特定的受害人进行诽谤,造谣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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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因为微博言论被警察喊了,会被拘留吗。
[律师回复] 该院法官介绍,这类案件主要特点是:侵权博主均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另外,此类案件双方多存恩怨,博主大多因不当的方式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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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微博的侵权行为取证较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姓名,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度。另外,微博言论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从而删除该数据,这些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在实施侵权行为并达到损害后果后即将其言论删除,使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从而逃避法律追究。
微博侵权范围较难估量。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中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微博内容呈点面扩散,一般来说,侵权范围很难估量。
法官建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要尽可能谨慎,避免出现因不小心转发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名誉权或肖像权遭受侵犯,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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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春郁王厤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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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评论怎么算造谣?
在微博评论时,如果构成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的,就构成了造谣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构成了诽谤罪,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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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学在微博上发布言论被传唤 ,传唤一般都是在公安立案时才可行使的权利,所以有些疑问想问问在微博上发布言论被传唤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一、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通过上面关于在微博上发布言论被传唤的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我的一位朋友因为网络谣传的流言而被躺枪,造成了身心的巨大伤害,那么在谣言已经中伤了他人的情况下,造谣者网传谣言判几年?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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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评论多少条算造谣?
微博评论多少条算造谣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微博评论时如果构成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的,就构成了造谣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构成了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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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因为网络谣传的流言而被躺枪,造成了身心的巨大伤害,那么在谣言已经中伤了他人的情况下,造谣者网传谣言判几年?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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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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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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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个亲戚是做记者的,前段时间在网上发布了某个明星的不良言论,现在被起诉了,发布造谣的不良言论判多少年的徒刑
[律师回复]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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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A在微博上用小号发一些不良言论 结果B把我的微博当成了A的大号微博(我和A无关)然后B把我的姓名学校照片信息等挂在网上 然后引起很不好的反应 有很多人骂我 告诉B我不是A 找人和他澄清 他也不删微博 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该院法官介绍,这类案件主要特点是:侵权博主均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另外,此类案件双方多存恩怨,博主大多因不当的方式构成了侵权。
法官发现,微博侵权确认中存在以下困难:
涉及微博的侵权行为取证较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姓名,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度。另外,微博言论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从而删除该数据,这些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在实施侵权行为并达到损害后果后即将其言论删除,使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从而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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