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犯罪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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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伪基站犯罪特征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除此之外流动性和隐蔽性也是比较强的,当然了,取证困难也是一个犯罪的特征,因为侦查机关在查处相关的犯罪行为的时候,是需要有移动通信方面的权限。
伪基站犯罪特征是什么?

一、伪基站犯罪特征是什么?

一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任意。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个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复杂,成员分工明确。从购买受害人信息、发送带有病毒链接、垃圾诈骗短信及犯罪得逞后的财产转移都由专人负责,环环相扣。

二是流动性、隐蔽性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为了防止打击、隐蔽自己和更大范围地发射信号,运行时大多是采用车载甚至人肉随身携带设备移动等方式进行无线信号发射,流动性和隐蔽性比较强,信号的发射没有规律,随意性大。采取流动的游击战战术,和执法管理玩“猫捉老鼠”游戏,有的甚至发射几分钟便转移发射地点,有的甚至转战全国,因此导致受害者地域分布广。

三是侦查取证难。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新式伪基站体积变小、重量变轻、隐蔽性增强,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难度加大,侦查难度加大。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及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目前已几乎无法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

二、设置无线电基站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垮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违反上述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规定的行为,均构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使用伪基站如果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惩罚,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集体,都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当然这类型的犯罪相对来说是比较隐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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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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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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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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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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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品、罪。
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的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毒品犯罪的种类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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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当前,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1、犯罪年龄趋向低年龄化。
据禁毒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编发的一份材料显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多呈下降趋势,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为10--17岁。有些,重大盗窃案件,就是一些
十一、二岁甚至更小的孩子干的。另据法制日报报道,与70年代相比,我国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提前了2--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增多,在少年作案成员年龄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
1.3%提高到1998年的
1.8%。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1999年第九次会议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高年龄是16岁,但随着未成年人早熟,14--15岁违法犯罪人数在不断激增。
2、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大大增加。据广州市统计显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同类犯罪人数的50%--60%。河北省有关部门统计:仅该省少管所1999年新收的实施暴力的未成年犯就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
3.54%。在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暴力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6
4.53%,1993年为6
8.51%,1994年为6
4.82%,1995年为6
5.10%;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人数1992年为20203人;1993年为20204人;1994年为20205人,1995年为20208人,种种数据都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状况非常严重。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轻视的特点,在当前的澳门,未成年人以团帮形式进行抢劫、伤人、打斗的案件急增,团伙人数以“三个行”合作作案最为普遍,最多人数的团伙有十几人之多,这种团伙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有共同的亚文化,已初步形成组织雏形。很多未成年人犯
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
4、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
近年来,许多国家未成年女子违法犯罪人数呈显著增加。在我国,虽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80:20。我国近年来已达到90:
10,个别城市已达到85:15。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女性犯罪从种类上看,主要是性犯罪、、诈骗、拐卖人口等。此外她们与男性合伙盗窃,女性自成团伙抢劫等已成为女性犯罪的新趋势。从犯罪过程来,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
5、智能化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作案时,有的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等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较之传统型犯罪更为隐蔽,对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而且相当多的孩子充当电脑“黑客”,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可以预想,随着计算机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发,智能型犯罪将会不断增加。
6、未成年人吸毒问题严重
吸毒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顽症,我国未成年人吸毒问题有人数增加,年龄降低的趋势。在四川,1992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17岁以下的只有2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0.17%;而到了1997年,就发展到了500多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
3.06%。
7、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显著增多
这是近几年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如1999年发生在校园枪支案。一名15岁男孩用半自动枪打死打伤24名师生,这一点亦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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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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