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伪基站照片犯罪特征分析判断?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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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伪基站照片犯罪特征进行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伪基站犯罪多为团伙作案且分工明确;其次,伪基站多以流动的形式进行信号干扰,且隐蔽性较强,范围广;最后,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无法及时进行处理。
如何进行伪基站照片犯罪特征分析判断?

一、如何进行伪基站照片犯罪特征分析判断?

一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任意安装。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个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复杂,成员分工明确。从购买受害人信息、发送带有病毒链接、垃圾诈骗短信及犯罪得逞后的财产转移都由专人负责,环环相扣。

二是流动性、隐蔽性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为了防止打击、隐蔽自己和更大范围地发射信号,运行时大多是采用车载甚至人肉随身携带设备移动等方式进行无线信号发射,流动性和隐蔽性比较强,信号的发射没有规律,随意性大。采取流动的游击战战术,和执法管理玩“猫捉老鼠”游戏,有的甚至发射几分钟便转移发射地点,有的甚至转战全国,因此导致受害者地域分布广。

三是侦查取证难。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新式伪基站体积变小、重量变轻、隐蔽性增强,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难度加大,侦查难度加大。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及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目前已几乎无法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

二、处理“伪基站”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渠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伪基站”犯罪,必须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对非法生产厂家和市场进行打击整顿。“伪基站”的无线设备属于典型“三无”产品,各级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应该规范销售相关无线设备的市场行为,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厂家、销售商的巡查和打击力度。电商交易平台也应积极承担起监督作用,严禁“伪基站”设备及相关配件在网络中销售、高度关注销售“伪基站”设备买卖双方的情况,关闭不合法店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是在立法方面细化规则。伪基站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案件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案件。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虽然在罪名适用上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更合理的法律依据,但对该罪的入罪标准、证据把握以及犯罪情节判定等问题,还缺少更为精密的司法规则。因此应出台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该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购买专业的“伪基站”识别、侦查、定位设备,扩大无线电信号监控覆盖范围,提高快速发现伪基站的能力。强化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伪基站”犯罪的技术、行为特点和处理方法。不定期开展监测大练兵和模拟查处执法活动,提高对“伪基站”的快速查处反应能力。积极与其他单位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互联网等高科技公司合作,利用他们在网络、通信方面的技术优势,为打击“伪基站”犯罪提高技术支持。

四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深入到社区、街道、学校等,加大对“伪基站”犯罪的宣传力度,曝光一些典型的“伪基站”犯罪案件,引导群众形成初步判断是否属于“伪基站”犯罪的能力,加强防范。通过宣传栏、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伪基站”投诉部门及联系方式,形成处处举报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伪基站”在启用后会干扰到运营商的信号,并冒用运营商、银行或他人号码强制向手机用户发送营销或诈骗类短信,且为了广撒网、快速撤离等,“伪基站”运营团伙多是以流动的形式如放在包里等进行移动。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当手机信号突然消失时,应当多加注意,必要时安装拦截软件或改用安全性能更好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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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伪基站案件犯罪特点是什么?
我国伪基站案件犯罪特点包括三个:第一个特点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第二个特点是流动性、隐蔽性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第三个特点是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取证难。我国的伪基站犯罪是一种新型网络犯罪及其日益高发的犯罪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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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预防伪基站远离短信诈骗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预防伪基站远离短信诈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如果收到了类似的短信,要与亲戚朋友确认短信的真伪;如果是银行、通信运营商发来的短信,而且上面还带有网址链接,一定要再三核实,不要随便打开短信上面的链接;同时可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确认短信内容另外,对于这些可疑的短信,可以向警方及时举报
其次是一个能自动辨别伪基站的手机;目前使用了华为麒麟950、麒麟95
5、麒麟650这三款芯片的手机具有这个功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华为mate
8、华为P9以及荣耀畅玩5C麒麟950/955芯片对抗伪基站的技术采用的是下沉到底层的防护策略,其功能在核心芯片中实现,那它是如何工作的呢
第一步,与公安执法部门查处伪基站的策略相同,都是利用伪基站的技术特征进行识别
第二步,公安部门是识别伪基站是定位并去抓捕,而对于使用HUAWEIMate
8、P
9、荣耀畅玩5C的用户而言,识别伪基站后芯片里会把这个伪基站信息注销,并拒绝在它上面驻留,也就是从源头上拒绝伪基站发来的信息这种置入在核心芯片中的对抗伪基站策略,本质上就是把原来的单向认证变成了双向认证,这种体制更迭带来的成效是性的现在国内的伪基站已成泛滥之势,如果所有手机都使用了这种芯片级的双向认证机制,那真可谓“天下无贼”了从上面的知识我们可以看到,伪基站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而且其影响之大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伪劣商品的构成特征有哪些,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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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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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工伤鉴定会重新拍片吗?结合案例简要分析下,我妈妈申请工伤鉴定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拍片只是一方面的,具体的要医院来进行操作。
工伤认定
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申请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3]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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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哪些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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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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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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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的,盗版自制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不符合执行标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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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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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9.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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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电视的时候看到说一对夫妻没有儿子,然后去领养了一个,那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收养是指收养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的民 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使得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冬之间产生 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又使得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收养直接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即收养 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人是领养他人子女的人,即养父母;被收 养人是由他人收养的人,即养子女;送养人是将自己的子或者收留 的孤儿、儿童送给他人抚养的父母、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收养具 有以下三个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合法行为。合法 的收养既能引起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亦能引起原有的血亲关系、 监护关系的消灭,因此,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收养是民事 法律行为,违反《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的收 养,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具体适用于收养的有效条件有:收养人与 送养人必须是神智健康的成年人或有关组织;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 养人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条件,法定程序并不得损害国_、集体或者 第三人合法权益,等等。凡不符合上述有效条件之一的收养即是无效 收养,不产生法律效力。
2.收养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是指餐律上确认 本无直接血缘联系的人(即直系血亲)之间享有与直系血亲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即是典型的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人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使本无父母关系的人 之间形成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收养成立而消灭,其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该子女的义务,也 丧失接受该子女赡养的权利,双方互有继承权消灭。因收养实质 上是变更亲属的身份关系及与其相应的财产关系的行为,收养关系 的成立虽然割断了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法律关系,但他 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无法改变,因此,养子女与其自然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仍属于禁婚之列。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是无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收养的 性质决定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均必须是自然人,任何单位、社会组织 或福利机构都不能成为收养人。政府或民间兴办的专门为收留、养育 失去父母的儿童或孤儿的养育中心、孤儿院等,与其养育的儿童、孤儿 之间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另 外,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决定了直系血亲间不能收养;直系血亲相互 间一般均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晚辈直 系血亲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际意义。旁系血亲的收养,尤其是收养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受我国收养法的鼓励和支持,但必须 是长辈对晚辈血亲的收养。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互有抚养义 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因而不能收养。现实生活中,年轻人对孤寡老 人的收留和赡养,不是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后果
你们好,请问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征的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写调查要用到的谢谢
[律师回复]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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