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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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然这主要指的就是情节并不是特别严重的情况,如果说情节已经达到特别严重的,是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一定的惩罚的,毕竟这样的一种行为以及严重扰乱的电通讯设备。
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几年?

一、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几年?

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用伪基站发送短信个他人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使用“伪基站”犯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解释》中有特别规定: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二、使用伪基站构成犯罪的情况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对电通讯管理设备是非常的严格,如果有人利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的用户发放一些短信,非法使用公共移动通讯评议的,将会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的罪名来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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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肯定是违法的,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私自设置、使用伪基站给用户发送短信或者是发送有违法犯罪信息的,例如诈骗、赌博等信息,都是违法的,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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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这一家网络公司上班,请问一下,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几年?求帮助。
[律师回复] 原来王某经受不了金钱诱惑,帮老板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判几年。帮助他人利用“伪基站”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4.3万余条。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做出一审宣判,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
要求王某帮其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息,并承诺每天支付200元给王某作为报酬,王某同意。随后李姓男子将“伪基站”安装好,放在王某的一个黑色书包里面,并支付了三天的报酬给王某,共计600元。
当天下午2时许,王某去到南城区某步行街,利用背包内安装好的伪基站设备,以工商银行的名义非法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你的银行卡消费积分可以兑现现金612.85元
次日下午3时许,王某又去到东城区中心公交站附近人流密集的地域,使用该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上述内容的信息。20分钟后,广东东莞移动通信公司员工发现王某正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并随后报警。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东城区公交站将王某抓获归案,当场在其身上起获用于发射信息的设备一套。经鉴定,属于伪基站设备部件。
经统计,王某使用短信群发器等设备共非法发送了4.3万余条短信息到中国移动(微博)用户的手机,造成1.1万余个用户信息中断将近1小时,造成移动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9万余元。
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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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发送广告短息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在收一些垃圾短信,这些信息大部分都是从伪基站发出来的,现金社会科技发达,利用科技犯罪的人也不在少数,最近几年,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也日益猖獗,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生活,更危害了大家的切身利益,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远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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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预防伪基站远离短信诈骗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预防伪基站远离短信诈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如果收到了类似的短信,要与亲戚朋友确认短信的真伪;如果是银行、通信运营商发来的短信,而且上面还带有网址链接,一定要再三核实,不要随便打开短信上面的链接;同时可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确认短信内容另外,对于这些可疑的短信,可以向警方及时举报
其次是一个能自动辨别伪基站的手机;目前使用了华为麒麟950、麒麟95
5、麒麟650这三款芯片的手机具有这个功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华为mate
8、华为P9以及荣耀畅玩5C麒麟950/955芯片对抗伪基站的技术采用的是下沉到底层的防护策略,其功能在核心芯片中实现,那它是如何工作的呢
第一步,与公安执法部门查处伪基站的策略相同,都是利用伪基站的技术特征进行识别
第二步,公安部门是识别伪基站是定位并去抓捕,而对于使用HUAWEIMate
8、P
9、荣耀畅玩5C的用户而言,识别伪基站后芯片里会把这个伪基站信息注销,并拒绝在它上面驻留,也就是从源头上拒绝伪基站发来的信息这种置入在核心芯片中的对抗伪基站策略,本质上就是把原来的单向认证变成了双向认证,这种体制更迭带来的成效是性的现在国内的伪基站已成泛滥之势,如果所有手机都使用了这种芯片级的双向认证机制,那真可谓“天下无贼”了从上面的知识我们可以看到,伪基站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而且其影响之大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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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动用坏心思了,利用伪基站发放信息,从中来骗取更多客户的信任还打款了,靠着这个还非法获利了,现在已经被查到了,还要做辩护的,伪基站诈骗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担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
被告人纪洪涛年仅20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李某某是物业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的合同诈骗罪时,主观上是不愿意配合主犯张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中交代:“李某某说你这不是骗人吗,我不干。”而且李某某没有取得一分的赃款,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从被告人李某某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就表示“我错了,法律意识差,应该坚持原则,不能因为惧怕领导,怕失掉工作对其妥协,这样就把别人给坑了、害了!”
被告人李某某一是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随叫随到,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深刻反省,现在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可见,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李某某应为胁从犯。
1、本次合同诈骗案件的卷宗材料看,此次整个从准备购房合同书、购房票据的整个过程都是被告人张某某在主导、安排每一个角色,让王某某冒充财务人员、李某某冒充销售经理、齐亮冒充抵押房屋的房主。被告人李某某不想干了,张某某又强行命令李某某说:我在澳门赌博输钱了,债主追债,你就冒充沈阳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帮我和沈阳市大东区信利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人签订泰尔国际认同合同,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办案人员问:王某某明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继续按你说的去做?张某某答:我是业委会主任,是王某某的领导,他怕我,所以不敢问。办案人员问:你讲一下李某某主观上是否知晓你骗取欠(钱)款意图?被告人张某某答:……李某某知道我让他做的事情是犯罪,他碍于我是业主委员会主任(面子),他去做了。李某某的笔录,问:你为什么要帮张某某冒充领导?答:因为我在他手下打工,怕失业。并且张某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李某某和王某某上班、上岗的工作时间上,而不是选择其他时间。
2、被告人张某某是在几起诈骗案中始终起着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上看,2015年2月5日张某某单独实施第一起诈骗,骗取白刚、熊一90万元;2015年6月29日张某某威胁王某某进行第二起诈骗,骗取赵宝33.25万元;2015年7月20日张某某胁齐亮、王某某、李某某实施第三起诈骗,骗取240万元,都是由张某某谋划、主导诈骗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事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然而李某某只是在上班的当日,事先没有任何准备,只是一味的听命张某某的安排(不干都不行),被动的在张某某威逼下配合其实施诈骗。
(四)从诈骗罪的犯罪的结果上来看,李某某没有获得一分钱,也没有想获取钱财的故意。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可知:本案张某某骗取的240万元的钱款全部由其本人取得,也全部由张某某本人挥霍;又如张某某说: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结果正是如张某某所说240万元全部归张某某取得和所有。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想取得过一分钱,因本身就不想干,所以李某某实际也是没有获得任何钱财,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予区别对待。
(五)被告人李某某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李某某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纪洪涛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对于骗取的赃款一是没有参与分配、二是没有获得一分的赃款、三李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没有想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没有主观恶性。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只是惧怕被告人张某某,不得不服从张某的安排和命令。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冒充销售经理时,李某某说不干了,但是张某某且是强行命令说:“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明知是诈骗,是违法行为,确是非得逼迫李某某必须做,不干都不行,可见被告人张某某此人是多么的蛮横霸道。李某某说不干了,就是证明其没有想占有他人欠款的目的,主管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恶意。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更是没有取得该赃款。
三是,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表示忏悔。被告人李某某的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年仅29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认为自己没有得到骗取的钱财,就不是犯罪,与自己没有关系。但是,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李某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没有分得赃款、没有参与分配,也不是本案的主犯,是迫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威逼之下、惧怕张某某,加上妻子刚怀孕、还要还房贷,怕失业,因为张某某是领导,不得不听命于他的安排,完全是在张某某的胁迫下才冒充了销售经理。综上事实和情节,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没有主观恶意、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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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发送短信量刑是怎么样的
伪基站发送短信量刑犯罪嫌疑人会被法官判处三年左右时间坐牢,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就需要七年以上。基站是现在网民可以正常通信的一个重要连接点,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个漏洞来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建立伪基站,我国法律会对此做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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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量刑怎么量刑?
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如果是涉及到诈骗罪的情节不严重的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上到无期,如果是涉及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最高可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涉及非法经营罪,最高刑罚也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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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大学同学,为了挣钱,帮别人做活动,用手机发送信息,但是他是不合法的,属于伪基站,后来被她一个对头给举报了,现在被抓,想问一下伪基站判刑几年呢?有关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近日,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专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的,择重罪惩处;并提出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分子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要看其行为构成哪几个罪。他所犯的几个罪中,适用哪一个罪名判的刑罚重,就以哪个罪名判,即择重罪惩处。且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予以从重处罚。
【非法经营罪 】: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广告罪】:最高刑罚是二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
我的朋友想要进行伪基站上诉,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伪基站上诉状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违法成本较低也是造成擅自设置和使用“伪基站”行为呈上升趋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或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才能移送司法部门处罚。而由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实施至今未曾修改,受罚则所限,该违法行为只能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现行的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的处罚。从案件危害电波秩序的严重性上看,这种处罚显然较轻,难以起到预防违法、遏制非法的效果。
最关键还应该加大对擅自设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南通市无管处工作人员建议国家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的步伐,尽早改善法规相对滞后的状态,以加大对无线电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4年4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出,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对伪基站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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