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哪级法院进行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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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可以由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进行处理,一般债权人是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者就会由法院进行审核,只要受理了之后就可以向债务人发现支付令,从而要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哪级法院进行管辖?

一、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哪级法院进行管辖

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督促程序特点有哪些?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督促程序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综合上面所说的,督促程序审理也是需要由管辖权的法院来进行处理,只要是属于基层的法院都是可以依法的受理,但在提出申请时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还有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案件的处理的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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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管辖是由哪级法院管辖的?
督促程序的管辖是由基层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基层的人民法院必须具有相应的管辖权才可以进行福安下,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的,属于债务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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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督促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8.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二)、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
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
(1)当事人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
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讼。
2.支付令发出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申请前,债权人撤回申请。
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的,包括: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2)应当驳回申请情形的;
(3)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4)使人民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注意:
1.基层人民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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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
一般是由基屋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对于债权人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督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如果督促也不成功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解决。遇到督促程序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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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者的监督措施需要进行尿检,由什么督促检测?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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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督促程序管辖法院的确定为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来确定。在我国的法院的管辖中,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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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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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算一审终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督促程序算一审终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属于一审终审吗
督促程序是属于一审终审的范围。
相关知识: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人民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的案件有: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4、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5、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6、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9、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10、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另外,有此实行的小额诉讼也是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吗
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 有价证券,是指 汇票、 本票、 支票、股票、 债券、 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简捷性
人民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 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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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有哪些特点?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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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样将督促程序转入普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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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可以转入普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是不会自动转入普通程序的,只有在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审理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应具备什么条件 1.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给付请求 从发布支付令所要达到的目的看,只有给付请求才适用督促程序。给付请求是指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给付请求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执行性,这是与确认请求的重要区别所在。 2.请求范围仅限于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以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为限。以其他财务和行为为标的的债权,均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依法裁判。 所谓金钱,一般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须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根据原来约定也可以是外国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金钱。 所谓有价证券,泛指设立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 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债权人请求的给付,只需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至于给付请求权主体如何、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给付数额多少,有所不同。因此,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等产生的请求权,均可申请督促程序。这里的债权债务要作广义理解,绝不仅指借钱还债、合同关系,还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一应债权债务。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应在债权人为对待给付之后才应给付,或者债权人应与债务人同时为给付的,债权人不得依据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也是实体主体,他的态度关系着支付令的效力和督促程序是否终结。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使其知悉自己的义务,成为申请督促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所谓“能够送达”,是指客观上和事实上能够将支付令送达给债务人,而不是拟制送达。也就是说,不须到国外送达或者不须以公告方式送达。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民将支付令委托有关人民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同样需要较长时间,与督促程序目的不符,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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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现实生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大,其中有许多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此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最能体现诉讼效率的原则。那么,什么是督促程序呢,督促程序的特点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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