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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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规定是必须是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两个人以上,而且诉讼的标的也是不同的或者是同一个种类的,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发现是可以合并来进行审理,那么就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规定是什么?

一、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是指诉讼标的的共同。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一,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有原告,被告。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必要共同诉讼的话,是可以合并来进行审理的,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就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行使相关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那这是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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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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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符合当事人适格吗
[律师回复]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的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国民诉立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升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科学性,扩大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对原告一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对被告一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审查的双重前提下,为便于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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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上诉效力怎样?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中一人上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上诉案件,如果包含共同诉讼当事人,那么他们的诉讼标的肯定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的客观对象应该是同一类,那么经由法院审核后,在告知当事人其中一人上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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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有啥规定?
固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各个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由法院合一审理,合一判决。固定必要功能诉讼有两种类型,其中之一是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另外一种是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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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要如何参加诉讼哪些情形下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1) 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应当通知未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申请参加。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
(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这些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
(3)法人违法,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讼的;。
(4)两个以上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
(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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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与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二者的诉讼标的、特征以及审理裁判方式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强调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拥有诉讼标的。而非必要共同诉讼也是普通诉讼,强调当事人或者双方都拥有同一类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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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普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普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普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一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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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法条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法条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而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确实是可以共同诉讼的,那么就是属于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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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举例说明
[律师回复]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2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一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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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出庭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我们是容易理解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育、扶养这三项义务是带有紧密人身性质的义务,且原告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些不履行义务的人到庭,可以对这些人当庭进行思想教育,让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违法性,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而离婚案件的双方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养关系)。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而到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须到庭的。
二、离婚找不到对方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找不到人也可以离婚。此时,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离婚的程序不一样。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申请对方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离婚。对于这种离婚诉讼,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当事人向离婚,要求立案。
(2)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方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4)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通常要是夫妻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话,此时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离婚诉讼当事人其实并不是一定要出庭的,不过这也有前提要求,即原则上当事人还是应该出庭来支持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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