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上诉效力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8-17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67人
专家导读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中一人上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上诉案件,如果包含共同诉讼当事人,那么他们的诉讼标的肯定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的客观对象应该是同一类,那么经由法院审核后,在告知当事人其中一人上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上诉效力怎样?

一、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上诉效力怎样?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

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

(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 (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

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包括两种:

1、外部关系。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外部关系问题上,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对立状态。

2、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上诉人为双方二人以上并且他们的上诉目的是同一种目的,或者上诉的客观对象是同一种,那人民法院就可以进行合并审理,不过要提前经过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之后就叫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一人上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上诉效力怎样?
一键咨询
  • 170****65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8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1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8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4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3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8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4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3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8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4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6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4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常州152****659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52****723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77****318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规定是必须是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两个人以上,而且诉讼的标的也是不同的或者是同一个种类的,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发现是可以合并来进行审理,那么就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简述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生效但是由限制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

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在820条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受益人恶意取得利益所返还范围是受益人恶意取得的利益,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应当将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论在返还请求权提出时,该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该利益不存在是由于可归责于受益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受益人事由,都应返还,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不得主张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损人偿还或抵扣。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追加吗?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必须追加的,此时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追加,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醉驾。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是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当然应予以中断,故应中断诉讼时效,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1.。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请求,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包括部分清偿;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支付利息,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提供履行担保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自此中断,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请求延期给付、盖章或者虽未签字。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认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并即时重新起算,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重婚罪必须当事人起诉吗?
重婚罪不是必须当事人起诉的。无论是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中,还是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重婚都是严重损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对此是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在上诉期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他们仅仅是因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因此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
2、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关系对于二审期间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在裁定撤诉时虽然也会审查,但该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对达成的协议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而协议对是没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倘若债务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下的各项义务时,债权人仍不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显然会助长不诚信的行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
3、诉讼外和解协议中关于排除申请执行权约定的效力本案和解协议中关于原告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这涉及到诉讼契约的界限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会对这些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程序的稳定、防止诉权的滥用。在本案中,双方尽管有关于王静红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但若承认该约定的效力,王静红将陷入既无法要求被告顾存阳履行和解协议,又无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极端困境。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可以从诉讼权利不得自行处分的角度来否定该约定,但从约定违反与诚实信用原则来立论更具说服力。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中的运用“吴梅案”是债务人全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倘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抑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又向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又或者如王静红诉顾存阳一案双方就和解协议履行达不成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此时,最高人民“吴梅案”中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就可以体现出来: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可以通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否定不诚信一方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上的功能,也是最高人民在“吴梅案”这一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所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共同诉讼标的共同当事人为几人?
在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在两人以上,这样才能成为共同诉讼案件。由于存在多个当事人,共同诉讼中任何一方在取得其他人认可后,其作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有效。法院审理这样案件,一般处理原则是并案审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七)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与福利,那么必须双方协商工作岗位变更的内容。与此类似、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补正、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排,缺少工资待遇条款的,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何来补正呢。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法定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律师认为;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那么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按照用人单位初次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确定、培训律师认为、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内容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公司没有相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约定条款包括;
(八)劳动保护、保密,只要签订双方的主体符合劳动法律要求、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缺少某些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由双方来协商;
(九)法律、保守秘密,协商不成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来支付;
(六)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的姓名,那么该合同签订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故意不约定工资报酬;缺少工作岗位条款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培训,参照该区域内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待遇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获得的利益(原物或价额)返还于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恶意受益人返还受损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弥补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条件。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
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人上诉效力怎样?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