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错误有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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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理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混乱;立案的标准不统一,工作人员对收案的范围把握不准;没有按照法定时间立案,存在严重的不结不收的现象;案件的名称不规范,案由不科学等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错误。
民事诉讼程序错误有哪些方面?

一、民事诉讼程序错误有哪些方面?

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3、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如继承收养著作权关系纠纷;有的是以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为标准,如宅基、房屋、山林纠纷案件;

由于民事案由适用的原则、确定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不统一,必然带来名称表述上的不规范和随意性。这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案件性质,真正反映争执焦点,而且会造成司法统计的不科学。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主要用于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具有广泛性的特点,适用于任何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定原则是处分原则和调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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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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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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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执行规定方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执行时机错误执行时机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到应当执行的时机而执行,或者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从而给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例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属于未到执行时机而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属于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
(二)执行主体错误执行主体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将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执行,而是将非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作为应履行财产义务的财产错误地执行,即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例如判决A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却没有根据地强制执行了B的财产,或在执行A的财产时,案外人B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未经审查继续执行,后查明该执行标的确系案外人B所有均属于执行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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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对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二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二审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按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审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审程序规定进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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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程序错误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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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二审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二审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一)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二)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三)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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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简易法民事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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