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致人伤亡如何判刑
要份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就由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确定了加害人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如果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至10年。
二、高空坠物案件的判刑原则
1、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也就是说,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在既有的罪名体系范围内进行评价,必须要准确分析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合既有的相关罪名加以处罚。如果既有罪名的规制范围无法涵盖特定的抛物、坠物行为,则不应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2、必须坚持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无罪过即无责任,也无犯罪”。也就是说,不同于民事法律当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若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心态,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才可称之为犯罪行为。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出现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即使出现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必须坚持个人责任,禁止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确定责任人为前提,必须加大案件调查力度,及时准确查明相关责任人。如若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则只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高空坠物由抛物行为的实施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找到具体的行为人的就是由全部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想要不承担责任的,就要自证清白,比如说证明自己的不在场或者是抛物的物件不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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