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不认定为工伤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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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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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等等。
哪种情况不认定为工伤2024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七、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八、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九、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综述,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发生意外都算工伤,职工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喝酒、吸毒故意麻 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具有故意性,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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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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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有几种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的类型有哪些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第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
四、患职业病的;第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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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
案例
一:违反操作规章受伤也属工伤
事件:未获指示擅自操作不慎受伤
陈某系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一名焊工。2006年8月19日,其在厂内受班长指派做油压电热管的工作。8月20日,陈某上班时问班长他还是否继续干昨天的工作,在班长未否认的情况下,其在进行油压电热管的工作约10分钟后,不慎被油压机压伤右手。陈某因此向市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市社保局认定陈某属工伤,而电器公司不服。
电器公司认为,陈某的受伤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以及任何管理人员的安排下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伤害,并不是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临时指定并同意的工作受伤,因而否认陈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然而市社保局经调查后发现,在该电器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陈述:“陈某受伤前一天确实是在油压电热管。事故发生当日,陈某于上班时间问班长要干什么工作,但由于班长要等厂长的安排,在陈某问班长是不是要干昨天的工作时,班长没有理睬他。”这证实了陈受伤时的工作岗位处于非固定状态,即使是因其操作不当而受伤,而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陈某的受伤不存在排除工伤的情形。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员工于日常工作中,在并非自己的岗位上操作公司机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时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依据社保部门的调查,陈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电器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擅自操作属于自伤自残行为,因此陈某的受伤属因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员工自伤自残”需有足够证据
或复议机关一般都不采纳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属自伤自残的观点。尽管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自伤自残情形排除工伤的规定,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员工确实存在这样的行为,或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使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程,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二:外出出差期间因公受伤算工伤
事件:接谈业务时遭歹徒暴力侵害
深圳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员工初某去年受公司指派前往广州洽谈业务。当天19时左右,初某到达广州东站,按约定与广州某商事有限公司职员刘某到中信广场楼底咖啡厅商谈业务。谈完业务告别后,初某在离开中信广场的路上接到甄某商谈业务的电话。甄某约定来中信广场附近接初某。初某准备往回走时遭遇持刀者暴力侵害,后经法医鉴定,其胸部受锐器作用造成有心流出道处裂伤、左肺裂伤、左侧直气胸形成、膈肌裂伤、胃底部裂伤,伤情构成重伤。为此该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要求社保部门认定初某所受伤为工伤。
社保部门认为,初某受伤确实发生在因工出差期间,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其受伤的原因是因公务还是私人事务。经调查,初某已参加社会保险,而且其受伤是在完成公司指派工作任务后与另一业务对象见面的途中遭遇抢劫致伤,初某离开业务洽谈地点即发生意外受伤时发生在工作的后续阶段,仍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其受伤是因为公务原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应属工伤。
点评:重点在于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一定要充分调查事故发生的情况,认真核查伤者受伤的原因、时间、地点。尤其因工外出期间,员工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或完成工作后,在办理其他事项过程中遭遇暴力伤害的,应着重审查此事项是否属于工作范畴内。若该办理事项无明显证据证明是因私原因的,则不影响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性质认定,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三:因交通违法受伤也获工伤待遇
事件: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
深圳某家私厂员工蒋某不久前从其住所骑自行车去家私厂上班,途中在坪山金鼎大酒店路口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蒋某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由于该事故经龙岗交警大队认定为蒋某负主要责任,所以家私厂负责人黄某认为,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情形,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认同蒋某的受伤为工伤。
社保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书仅仅是对事故中责任的划分,而并非针对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性。任何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需要由职权机构进行认定,以法定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本案中,并没有相关职权机构认定蒋某交通违法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认定蒋某属工伤并不违反法规的规定。
点评:交通违法不等于违反治安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道路交通管理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理由是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很多单位均引用“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排除工伤的条款作为理由,要求不予认定员工属工伤。然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是以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为准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机关认定员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员工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多少不是认定员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
案例
四: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时伤亡不属工伤
事件:带队参加篮球比赛晕倒后身亡
王某是深圳某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员工。2006年5月的一天,其经单位指派,负责组织、带队参加与某电子设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王某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生前所在的塑料制品加工厂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为参加体育活动,但实质上是在履行单位临时赋予的新的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工作。因此,王某并不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而应视为在工作之中。为此,该单位要求社保部门认定王某在比赛中的突发死亡属于工伤。
社保部门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其单位任生管科科长一职,打篮球并非其本职工作范畴,篮球场亦并非其工作场所;篮球比赛属于一种体育娱乐活动,并不属于工作上的安排。即使单位要求王某组织、带队也仅仅是为了方便员工娱乐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能理解成公司对其临时性的工作安排。而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鉴于此,王某的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视为工伤。
点评:特殊性单位活动要综合考虑
工伤认定实务中,对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受到伤害,和参加年终奖会以及单位组织的表彰会中受伤的定性,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活动是否属单位组织;其二是是否属于上述几种特殊性单位活动。有几种活动中的受伤是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如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组织者受伤害除外)、非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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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工伤的六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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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哪几种情况是算工伤认定呢
[律师回复] 对于哪几种情况是算工伤认定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有几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属于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工伤七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 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工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工伤的认定并不是在受伤后,直接那凭证到公司等报销即可,而是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且进行等级评定,之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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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1、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2、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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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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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哪种情况不认定为工伤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内,但也不认定为工伤。1、职工因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职工自己醉酒导致伤亡的。3、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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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认购中的定金哪种情况可以退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况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工伤七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 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工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工伤的认定并不是在受伤后,直接那凭证到公司等报销即可,而是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且进行等级评定,之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购书中的定金哪种情况能退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购书中的定金哪种情况能退还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中的定金哪种情况可以退还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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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几种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包括职业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伤害,此外,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跟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因为工作的原因下落不明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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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认购书中的定金哪种情况可以退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购书中的定金哪种情况可以退还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中的定金哪种情况可以退还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在建筑工地,上班时间,因工作打架受伤,那种情况可以认定是工伤,那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你的情况还是要看具体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如果只是你们员工之间因工作的纠纷而打架那是民事纠纷,可以按民事处理要求赔偿,不能认定工伤,如果是你的职务行为和他人打架,可以认定工伤。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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