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并且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伤害、杀害措施,造成当事人人身伤亡的,最高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比较多的是按照一般侵权损害处理,存在取证难,维权难,法律责任过轻等问题,不能有效避免高空抛物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法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将高空抛物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规定依法审理。
《意见》要求以高空抛物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是将高空抛物作为犯罪手段和方法,其犯罪构成符合《刑法》第232条、第234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其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犯罪手段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行为定性。
《意见》要求,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案件,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法律之所以规定过失犯罪,是因为该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严重,要求绝对避免这样的犯罪发生,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意见》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刑法该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提到的:“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的故意高空抛物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不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而是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如前所述,该行为其针对的不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即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行为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并且以伤害特定人员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明确,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时,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罚可以达到死刑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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