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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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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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完毕之后携带合同的文本,还有就是合同备案的审批表,到当地的建筑管理部门来要求备案,因为现在社工合同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备案,这个规定。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是什么?

一、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是什么?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完毕之后携带合同的文本要进一步部门完成备案。因为目前《建筑法》删除了强制备案的条款,现在施工合同不用强制备案了,当事人备不备案,没有太大的关系,施工合同不会因合同没有备案而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合同自成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以前《建筑法》有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经过修改后,把这个条款删除了,这样就不用强制备案了,施工合同只要是合法成立,就应当产生法律效力,不会因未备案而无效的,毕竟现在合同不用强制备案了。

二、施工合同的监督方式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和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合同的实施,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来进行建造的,监理人可以通知给发包人,然后发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一些工程方面施工的话,那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完成手续的办理,最常见的就是必须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很多的人员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所导致发生纠纷的时候,没有相关的依据,同时签订合同最好还是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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