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不备案的影响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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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不备案的影响是:备案与否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很大影响。合同中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不备案的影响是什么?

一、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不备案的影响是什么?

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备案与否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很大影响。

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

这条规定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

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效力如何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人,合同即成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合同备案)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可以遇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的建设的,此时我们如果是作为建筑工程的合同的当事人的话,是一定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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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点管距基坑壁不宜小于
1.5米,井点主管的滤管应埋至抽吸深度以下0.5-1米处,以免进气。为了充分利用泵的抽吸能力,水泵轴心应与总管保持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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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点立管埋设完并与卧管及抽水设备接通后,必须先进行试抽水,在无漏水、漏气、淤塞等现象后,才能正常投入使用。
2、使用射流泵时,应安装真空表,并经常观测,作好记录,以保证井点系统的真空度,一般应不低于60KP.当真空度不够时,应及时检查管路或井点管是否漏气、离心泵叶轮有无障碍等,并及时处理。
3、井点应保证连续抽水,并应准备双电源。如抽不上水或水一直较混,或出现清后又变混等情况,应立即检查处理。如井点管淤塞过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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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确定井点立管的深度,控制降水曲线。当基坑附近没有建筑、管线、道路时,坑中井点水位应降至基坑底面以下1米为宜;当邻近有建筑、管线时,井点主管埋深可适当提高,其深度以保证基坑不出现流砂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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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点应保证连续抽水,并应准备双电源。如抽不上水或水一直较混,或出现清后又变混等情况,应立即检查处理。如井点管淤塞过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4、在地下室施工完毕,通过抗浮稳定验算,符合要求并进行回填后,方可拆除井点系统,所有孔洞均须用砂或土填塞。
三、控制井点降水对周边环境危害的措施
1、应优先采用挡水作用的支护结构,如深层搅拌桩、钢板桩、砼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等,并尽可能把降水井点立管埋设在支护墙的内侧(基坑一侧),井点立管的深度应浅于支护墙的深度。
2、合理确定井点立管的深度,控制降水曲线。当基坑附近没有建筑、管线、道路时,坑中井点水位应降至基坑底面以下1米为宜;当邻近有建筑、管线时,井点主管埋深可适当提高,其深度以保证基坑不出现流砂为宜。
3、适当控制抽水量或离心泵的真空度。在开挖基坑时,井点降水用最大的抽水量或真空度运行;在垫层、桩承台、地下室底板完成后,可适当调减抽水量或调小真空度,使基坑外的降水曲面尽可能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但要在坑内、外设置水位观测井,及时控制水位。
4、在降水井管与建筑物、管线、路面间设置回灌井点,持续用水回灌,补充该处的地下水,使降水井点的影响半径不超过回灌井点的范围,防止回灌井点外侧建筑物地下水的流失,使地下水保持基本不变。回灌水宜采用清水,以免阻塞井点,回灌水量和压力大小,均须通过计算,并通过对观测井的观测加以调整,既要保持起隔水屏幕的作用,又要防止回灌水外溢而影响基坑内正常作业。回灌井点的滤管部分,应从地下水位以上0.5米处开始直至井管底部。也可采用与降水井点管相同的构造,但须保证成孔和灌砂的质量。回灌与降水井点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一般应不少于6米,防止降水、回灌两进“相通”,起动和停止应同步。回灌井点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透水层深度来决定,保证基坑的施工安全和回灌效果。在降、灌水区域附近设置一定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定时观测、记录,及时调整降、灌水量,以保持水幕作用。
井点降水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和环境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在旧城区施工采用井点降水,引起邻近建筑、管线、路面开裂下沉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采用井点降水要特别慎重并采取相应对策。我们认为,井点降水,一是要在挖至设计基底标高时不出现流砂,保证基坑内正常施工作业;二是要防止基坑外的地下水位下降对周围已建建筑物、管线、道路路面所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工程实践经验,长期井点降水时,降水曲面坡度为降水影响半径的1/10,如井点主管埋深为S(指地下水位以下),则最大的影响半径可达10S.若已建建筑物、管线、道路路面位于影响半径范围内,而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话,就会引起不均匀沉陷,造成倾斜、裂缝。为了保证高层建筑深基础的正常施工,减少对周围邻近建筑、管线、路面的不利影响,几年来,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一、确定井点布置的基本原则井点系统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基坑的平面形状、大小、要求降水深度、地下水流向和含水层渗透系数等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基坑宽度小于10米,且降水深度不超过5米时,用单排井点布置在地下水的上游;当基坑宽度大于10米,土质较差、渗漏系数较大时,可沿基坑两侧各布置一排井点;当基坑面积较大时,采用环形或多边形封闭布置。封闭形井点的转角处在每边不小于5米的范围内加密主管1/3至1/
2.井点管距基坑壁不宜小于
1.5米,井点主管的滤管应埋至抽吸深度以下0.5-1米处,以免进气。为了充分利用泵的抽吸能力,水泵轴心应与总管保持齐平。
二、井点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1、井点立管埋设完并与卧管及抽水设备接通后,必须先进行试抽水,在无漏水、漏气、淤塞等现象后,才能正常投入使用。
2、使用射流泵时,应安装真空表,并经常观测,作好记录,以保证井点系统的真空度,一般应不低于60KP.当真空度不够时,应及时检查管路或井点管是否漏气、离心泵叶轮有无障碍等,并及时处理。
3、井点应保证连续抽水,并应准备双电源。如抽不上水或水一直较混,或出现清后又变混等情况,应立即检查处理。如井点管淤塞过多,严重影响降水效果,应逐个用高压水反冲洗井点管或拔出重新埋设。
4、在地下室施工完毕,通过抗浮稳定验算,符合要求并进行回填后,方可拆除井点系统,所有孔洞均须用砂或土填塞。
三、控制井点降水对周边环境危害的措施
1、应优先采用挡水作用的支护结构,如深层搅拌桩、钢板桩、砼灌注桩或地下连续墙等,并尽可能把降水井点立管埋设在支护墙的内侧(基坑一侧),井点立管的深度应浅于支护墙的深度。
2、合理确定井点立管的深度,控制降水曲线。当基坑附近没有建筑、管线、道路时,坑中井点水位应降至基坑底面以下1米为宜;当邻近有建筑、管线时,井点主管埋深可适当提高,其深度以保证基坑不出现流砂为宜。
3、适当控制抽水量或离心泵的真空度。在开挖基坑时,井点降水用最大的抽水量或真空度运行;在垫层、桩承台、地下室底板完成后,可适当调减抽水量或调小真空度,使基坑外的降水曲面尽可能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但要在坑内、外设置水位观测井,及时控制水位。
4、在降水井管与建筑物、管线、路面间设置回灌井点,持续用水回灌,补充该处的地下水,使降水井点的影响半径不超过回灌井点的范围,防止回灌井点外侧建筑物地下水的流失,使地下水保持基本不变。回灌水宜采用清水,以免阻塞井点,回灌水量和压力大小,均须通过计算,并通过对观测井的观测加以调整,既要保持起隔水屏幕的作用,又要防止回灌水外溢而影响基坑内正常作业。回灌井点的滤管部分,应从地下水位以上0.5米处开始直至井管底部。也可采用与降水井点管相同的构造,但须保证成孔和灌砂的质量。回灌与降水井点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一般应不少于6米,防止降水、回灌两进“相通”,起动和停止应同步。回灌井点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透水层深度来决定,保证基坑的施工安全和回灌效果。在降、灌水区域附近设置一定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定时观测、记录,及时调整降、灌水量,以保持水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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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备案怎么备?
目前已经不需要进行施工合同的备案手续了,因为施工合同备案被取消了。当事人只需要备案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的文件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了。要注意,施工许可证办下来之前是不可以开工建设的,擅自开工建设的会被勒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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