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网络推广是诈骗行为吗
如果没有构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情真相的行为就不算是诈骗行为。
1、中奖信息诈骗
诈骗分子利用事主投机致富的侥幸心理,借助网络、短信、电话、刮刮卡、信件等媒介为平台发送虚假中奖信息,继而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邮资、税费为由,骗取钱财。
2、网络购物诈骗
诈骗分子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廉价商品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要求先垫付“预付金”、“手续费”、“托运费”等,并通过银行ATM机骗得钱财。又或者制作虚假“钓鱼网站”,以低价售货为诱惑,如网上售卖低价机票等,通过在页面设置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链接图标。
3、以虚假网购信息诱人汇款。
在当地重点论坛和网上社区发布网购信息,吸引网民到该网站。在取得网民信任后,要求网民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或转账,等网民发现上当后,将此前公布的联系电话变成空号或公用电话,而网民通过QQ、UC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其进行联系时,却发觉自己被列入黑名单。
4、以便宜货为诱饵实施诈骗。
在淘宝等大型网上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并放置特别便宜的商品,利用网民喜欢买便宜货的心理,将网民在大型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渠道转移到其设计的虚假网站进行电子交易行为。
5、“网上购物金卡”的骗局。
不法分子通过在路上遗弃“网上购物金卡”的方式诱使贪图便宜的人上当。“网上购物金卡”写明查询方式,如果拾到者照该方式网上查询,往往显示有大量余额,但这些钱只可以到该网站购物,但这其实是不法分子设下的一个“高级陷阱”,接下来通过一系列连环套骗局,骗取事主钱财。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后,网络上的诈骗行为有很多,一般都是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利诱,骗取钱财等,这种犯罪手段在社会中很常见,尤其是对于老人或者是青少年,或者是社会经历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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