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一般是不算共同财产的。彩礼一般是指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的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关于彩礼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适用,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满足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彩礼与嫁妆在我国的各个地区都是十分常见的婚嫁流程中的一环,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都是民间约定俗称的。彩礼与嫁妆是结婚的双方家庭达成一致进行的行为,如果发生离婚的情况一般是不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来进行的,通常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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