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的问题有哪些没有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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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复议的问题有申请程序不够完善,对提出复议的人员审查不够严谨这些问题还没解决。税收复议涉及方方面面,有很多人员不清楚随便复议带来的后果,于是与他人合伙,对好口供,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行为,影响处罚效率。
税收复议的问题有哪些没有解决

税收复议的问题有申请程序不够完善,对提出复议的人员审查不够严谨没有解决好。对审查程序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首先是不清楚由人民法院的哪家机构审查,是由作出裁定的原执行员或者原合议庭审查,还是另行由执行裁决机构的裁决法官独任或组成合议庭审查;

其次不清楚是书面审查,还是举行听证审查;再次不清楚裁定送达十日后才申请复议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如何承担责任。

缺乏对滥用执行异议的制裁措施,由于现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不收费,也无相关处罚措施,一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甚至互相串通好,以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些当事人认为,“反正不需额外承担什么责任,有理无理走一圈”;有的甚至公开宣称:“就是不给钱,拖死申请执行人”。上述现象造成一些执行案件效率不高,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更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没有明确上诉法院的复议程序首先,不清楚上诉法院由哪个机构予以复议,复议的审查程序又如何;其次,不明确如何为防止当事人恶意复议,是否需提高门槛。再次,不明确复议机关是否对其复议结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不明确原执行行为是否继续,执行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执行行为是否继续进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在提出异议之后,法院控制措施不解除,但处分措施暂停,有的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方继续执行。民诉法对规定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以及罚款、拘留措施时,当事人要求复议的,不停止裁定或决定的执行,而对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期间,原执行行为是否继续未作规定。

税收复议的问题是指复议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复议处理过程不能得到全国统一,这样会造成法院办事效率低下,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在有群众提出复议的时候,每个地方法院给出的解决方案不一致,所以不能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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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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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于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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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属于相应的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复议。要根据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相应地申请复议。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五,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复议申请,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对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先须纳税,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二是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申请人对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担保行为、保证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或裁决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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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以下是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2.行政复议申请书
3.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4.行政复议申请回执
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7.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8.行政复议告知书
9.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10.被申请人答复书1
1.行政复议补充答复通知书1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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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回避申请书1
5.行政复议听证笔录1
6.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
7.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
8.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决定书1
9.停止执行通知书20.责令受理通知书2
1.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2
2.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2
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
4.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书2
5.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书回执2
6.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2
7.税务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2
8.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
9.行政复议决定书30.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3
1.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3
2.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3
3.行政复议相关资料查阅登记表3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呈报表3
5.行政复议意见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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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3
8.行政复议推选书3
9.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之
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序号:()—号申请人姓名(单位)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邮编:询问内容解答内容接待人:日期:备注身份证号码: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适用于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登记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咨询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情况。
二、序号为年份加顺序号,如:(2010)—01号。税务行政复议文书之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话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我得个朋友因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人家举报了,我想要知道那个关于税务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税务申请行政复议 的事,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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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解决工伤复发确定问题的方式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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