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的问题有申请程序不够完善,对提出复议的人员审查不够严谨没有解决好。对审查程序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首先是不清楚由人民法院的哪家机构审查,是由作出裁定的原执行员或者原合议庭审查,还是另行由执行裁决机构的裁决法官独任或组成合议庭审查;
其次不清楚是书面审查,还是举行听证审查;再次不清楚裁定送达十日后才申请复议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如何承担责任。
缺乏对滥用执行异议的制裁措施,由于现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不收费,也无相关处罚措施,一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甚至互相串通好,以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些当事人认为,“反正不需额外承担什么责任,有理无理走一圈”;有的甚至公开宣称:“就是不给钱,拖死申请执行人”。上述现象造成一些执行案件效率不高,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更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没有明确上诉法院的复议程序首先,不清楚上诉法院由哪个机构予以复议,复议的审查程序又如何;其次,不明确如何为防止当事人恶意复议,是否需提高门槛。再次,不明确复议机关是否对其复议结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不明确原执行行为是否继续,执行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执行行为是否继续进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在提出异议之后,法院控制措施不解除,但处分措施暂停,有的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方继续执行。民诉法对规定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以及罚款、拘留措施时,当事人要求复议的,不停止裁定或决定的执行,而对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期间,原执行行为是否继续未作规定。
税收复议的问题是指复议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复议处理过程不能得到全国统一,这样会造成法院办事效率低下,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在有群众提出复议的时候,每个地方法院给出的解决方案不一致,所以不能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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